各縣(區)、柳東新區、陽和工業新區(北部生態新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城市相關工作,現將《柳州市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試點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柳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柳州市財政局
2025年7月8日
柳州市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試點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部署,加快推進試點工作進度,根據《柳州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城市建設工作方案》(柳政辦〔2025〕3號)有關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柳州市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試點項目(以下簡稱“試點項目”)管理,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試點行業”為柳州市汽車整車、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工程機械及其配套件制造,食品加工及制造三個細分行業(企業所屬行業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企業經營范圍,以及參考企業配套產業鏈上下游情況確定)。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提及的數字化水平等級,均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最新版《中小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指標》判定。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試點行業中小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在試點期間開展的數字化改造相關項目。
第二章?組織實施機構職責
第五條??試點項目的管理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縣(區)、新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主要職責:負責提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和申報要求,組織開展項目申報、項目實施跟蹤管理、項目驗收、績效監控和評價工作等。
市財政局主要職責: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下達,對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抽查和評價,監督指導該專項資金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
縣(區)、新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主要職責:落實上級部門有關工作要求,組織轄區內項目申報及推薦,并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配合上級部門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驗收,以及績效監控和評價等。
試點企業和服務商按照管理部門要求,相互配合嚴格執行項目建設內容和項目實施計劃要求,積極推動項目實施,規范使用資金,完成既定目標,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并配合項目跟蹤、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六條??支持范圍。專項資金支持試點企業數字化轉型,對試點企業在試點期間數字化改造項目相關的軟件、云服務以及網關、路由等必要數據采集傳輸設備支出給予補助,補助比例批次遞減,補助標準參照《柳州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城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柳工信規〔2025〕1號)執行。
第七條??申報條件。
(一)申報企業須已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依法納稅,生產經營正常,信用狀況良好。
(二)擬改造項目實施地在柳州市轄區范圍內,2024年10月18日后開始實施的數字化改造項目可納入遴選范圍。原則上第一批改造項目應于2025年9月底前竣工申請驗收,第二批改造項目應于2026年4月底前竣工申請驗收,第三批改造項目應于2026年9月底前竣工申請驗收。
(三)試點企業應積極開展數字化改造,并安排專人作為“數轉明白人”對接及培養,參與相關調研、診斷服務、學習培訓等活動;企業改造完成后數字化水平須達到二級及以上。
第八條??其他。對已獲得中央財政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專精特新重點“小巨人”企業,不再重復支持。已獲得中央財政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專精特新重點“小巨人”企業,應按發展專項資金要求,積極開展數字化改造,并實現改造后數字化水平達到二級及以上。
第四章?申報流程
第九條??組織申報。各縣(區)、新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的試點項目申報通知,做好轄區內項目申報組織工作。
第十條??數字化水平評測及診斷。試點企業注冊登錄柳州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臺”)進行數字化水平自評測;并由服務商為其提供數字化咨詢診斷,出具統一制式的數字化水平診斷報告。
第十一條??項目備案。試點企業根據申報要求,在公共服務平臺進行備案申請,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條??審核推薦。各縣(區)、新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符合性、真實性審核后,推薦項目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各縣(區)、新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上報的項目納入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項目實施。試點企業按照項目備案時提交的建設內容、進度計劃等,與服務商共同推進項目實施,達到預期成效。
第十四條??項目變更。試點項目應嚴格按照申報方案實施,嚴禁擅自變更。如項目內容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的,試點企業應及時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變更申請,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定同意后方可調整。原則上同一項目只能調整一次。
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一)項目主體發生變更。
(二)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發生變化。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其他重要變化事項。
未經審定同意,擅自變更或停止項目建設的,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項目驗收和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試點項目完成后,試點企業通過公共服務平臺提交驗收申請材料,各縣(區)、新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在公共服務平臺上進行初審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柳州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按照“改造一批,驗收一批,兌現一批”的原則,組織開展評測驗收,出具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對驗收不合格的試點項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實施和驗收情況下達整改通知書,原則上應于下達日起30個自然日內完成整改,未能按期整改或經整改后仍未能通過竣工驗收的,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據驗收評定結果,將擬支持項目信息向社會公示,會同市財政局提出資金使用計劃方案,按相關程序下達專項資金計劃并撥付。
第十八條??試點企業須積極配合自治區、國家有關部門的試點驗收及審計等工作,未通過自治區、國家有關部門驗收及審計的項目視為驗收不合格,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縣(區)、新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轄區內項目的跟蹤實施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加強對項目的跟蹤管理,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項目實施問題嚴重的企業,取消其資格,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獲批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須嚴格遵守國家財務與會計制度,并積極配合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市財政局共同實施并負責解釋,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及上級部門工作要求適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7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城市試點工作驗收完成。國家、自治區、柳州市如有相關政策調整,按新政策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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