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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黑龍江省交易團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辦法(征求
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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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廣交會)黑龍江省交易團展位分配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廣交會貿易促進平臺作用,滿足全省優質企業參展需求,助力我省地產品企業開拓多元化國際市場,省商務廳起草了《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黑龍江省交易團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擬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請在通告期內實名向電子郵箱反饋意見建議。
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7月4日至10日
郵????箱:gjhhljsjy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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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黑龍江省交易團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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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商務廳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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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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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黑龍江省交易團
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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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以下簡稱“廣交會”)黑龍江省交易團(以下簡稱“省交易團”)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工作,進一步優化我省參展企業結構,做到展位數量安排公平公正公開、展位使用管理規范有序,充分發揮廣交會貿易促進平臺作用,促進我省外貿高質量發展,根據商務部印發的《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數量安排辦法》《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規定》《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聯營參展管理辦法》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一般性展位申請基本條件
第一條?參展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黑龍江省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二)廣交會統計口徑下企業上一年度出口額(以海關數據為準)按國家規定達到廣交會最低出口額標準:非流通型企業(生產企業、科研院所、其他企業)40萬美元、流通型企業(外貿企業、工貿企業)75萬美元,最低出口額標準根據商務部相關文件適時調整。(廣交會統計口徑下企業出口額是指中國海關統計的一般貿易和進料加工貿易出口額中,扣除非看樣成交產品如大米、大豆、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金屬及非金屬礦產品、煙草等后的出口額。)
(三)企業申請參展的商品符合廣交會相關展區展品范圍的要求。
(四)企業應積極配合省交易團各項工作。
(五)為扶持有發展潛力的地產品出口企業,結合工信、科技、市(地)商務主管部門推薦建議情況,可在各展區中安排一定比例展位(不超過整體展位基數的20%),支持符合本條(一)(三)(四)項準入標準,但未達到本條(二)規定的最低出口額要求的企業參展。
第二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展品禁止參展:
(一)《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參展展品范圍(出口展)》規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他有關出口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標、專利、版權,但未取得合法權利證書或使用許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務、海關、藥品等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有不良記錄且未經復檢合格的展品。
(五)被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認定侵權的展品。
第三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禁止參展:
(一)國家商務、環保、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海關、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外匯、安監、知識產權、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通報、公告或處罰的違規違法企業,且在通報、公告或處罰期限內的;無明確期限的,按通報、公告或處罰之日起連續6屆禁止參展。
(二)被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認定侵權的企業。
(三)因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廣交會展位,涉嫌展品質量與貿易糾紛投訴、知識產權侵權等行為違反大會相關規定,并處于被取消參展資格處罰期限內的企業。
(四)因參展表現惡劣、拒不服從大會和省交易團管理、破壞展覽秩序,或違反大會和省交易團其他相關規定,對大會和省交易團聲譽或正常運營造成較大不良影響,被取消參展資格并處于處罰期限內的企業。
(五)法人被信用中國、信用黑龍江、信用(企業所在市地)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企業。
第二章?一般性展位申請及分配方式
第四條?符合參展條件的企業,可根據廣交會官方網站關于申請廣交會展位的通告要求,在規定時限內通過廣交會“參展易捷通http://exhibitor.cantonfair.org.cn”在線填報《參展申請表》,打印簽字蓋章后連同評審材料(以省交易團具體通知為準)一并提交給所屬市(地)商務主管部門(向省交易團申請展位的哈爾濱市屬企業,須將評審資料提交至哈爾濱市商務局),參展申請正式生效。
第五條?廣交會展位分配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展位分配優先安排生產型實體企業,確保我省出口規模大、有實力、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充分利用廣交會平臺開拓國際市場。
第六條?企業申請每個展區的展位數量最少為一個。
第七條?僅流通型企業具備申請進行聯營參展的資格,且與之聯營的只能是非流通型企業。
第八條?流通型企業僅限在申請某一展區的展位數量達到3個或3個以上時,可與有聯合經營或供貨關系的省內非流通企業(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聯營參展),并須一并提交與聯營企業貿易關聯證明(以大會具體要求為準)。聯營單位信息一經審核通過不能更改,同一展區最多可申請與2家省內非流通型企業共同參展。
第九條?一般性展位數量分配按照以下細則實施:
(一)關于展位分配數量,(1)流通型企業:上一年度出口額在150萬美元以上(含150萬美元)的流通型企業,展區安排總數不超過3個,單個展區展位數量不超過4個,展位總數不超過12個;上一年度出口額在150萬美元以下(不含150萬美元)的流通型企業,展區安排總數不超過3個,單個展區展位數量不超過2個,展位總數不超過6個。(2)非流通型企業:對照企業主營業務,全部展區數量不超過3個,單個展區展位數量不超過6個,展位總數不超過18個。出口金額標準,將根據我省外貿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計劃數量大于實際申請數量的展區,可以突破展區數量限制要求,進行統籌安排,避免展位收回。
(二)開展前,對企業申請退回的展位,省交易團可根據實際,要求企業所屬市(地)商務主管部門進行補位推薦。對退回展位的企業,將10屆(從下屆起算)不予分配展位。
(三)對使用一般性展位參展的企業原則上實行兩年一評制,其展位數量安排原則上保持四屆穩定。在兩年一評期間內,因大會辦調整展位基數,造成我省交易團展位基數導致兩屆展位數量不一致的情況,省交易團將按照量化評分制對各參展企業展位數量進行調整。
(四)對企業展位分配實行量化評分制,具體量化評分標準(滿分80分)如下:
1.上一年度出口額(35分)
按照企業廣交會統計口徑下的出口額進行統計,企業達到上一年度出口額最低標準(非流通型企業出口40萬美元、流通型企業出口75萬美元)得20分。以上一年度出口額標準為基準,非流通型企業上一年度出口額每增加20萬美元得1分,流通型企業上一年度出口額每增加35萬美元得1分,累計不超過35分。如上年度出口額尚未公布(僅限于春交會申請),則按上年度1—11月出口額作為評分依據。
2.行業自律(5分)
積極應對國外針對我出口產品發起的“兩反(反傾銷、反補貼)兩保(保障措施、特別保障措施)”調查(1分)。積極參加行業集體協調,積極維護行業出口質量安全(1分)。按時繳納參展費用、參展期間積極履行成交數據報送義務、配合省交易團展位檢查和調研工作等(1分)。積極參加省商務廳重點組織的境外展會及其他重大商務活動(1分)。上屆廣交會期間,由于非轉讓或轉租(賣)展位原因被大會或省交易團通報一次(扣2分);每展期內,被省交易團提出整改意見,拒不執行一次(扣2分)。
3.國際通行認證(10分)
獲得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或行業認證的有效證書。行業認證包括面向企業的行業認證和面向產品或生產線的行業認證。具體認證情況以國家相關要求為準。同一系列證書計2分。上述認證證書持有者應與一般性展位申請企業一致,且覆蓋產品應屬于所申請展區規定的參展商品目錄。
4.高新技術企業(5分)
高新技術企業的主營產品應屬于申請展區規定的參展展品目錄,證書在法定有效期內獲得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的得5分、獲得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的得3分。
5.研發創新(10分)
獲得制造業單項冠軍、入選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名單計5分;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計3分;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計1分。每擁有一項發明專利計3分;每擁有一項實用新型專利計1分,最高計3分;每擁有一項外觀專利計0.5分,最高計1分。專利擁有人須為申請展位企業或企業法人代表。上限10分。
6.境內外商標注冊(5分)
境內注冊商標一個計1分,最高計1分;境外注冊商標一個國家(地區)計1分,最高計4分,境內外注冊商標分值可以合計。商標持有人須為申請展位企業或者企業法人代表。上限5分。
7.品牌榮譽(10分)
商務部認定的國家外貿轉型升級基地內的企業申請主營(產)產品展區計3分;省級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企業申報主營(產)產品展區計2分;近2年來參加商務部主辦或支持參加的境外品牌展的每參加一個展會計1分,上限5分。
8.對在申報過程中出現人為造假情況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不得參與評分。
第十條?省交易團根據展位分配原則及相關要求,指導各市(地)商務主管部門做好企業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每期展會所需申請及評審具體資料,以省交易團下達要求內容為準。
第十二條?展位評審及分配工作流程:
(一)各市(地)商務主管部門成立廣交會參展企業評審工作組,并向省交易團報送具體成員名單。市(地)商務主管部門向相關縣(區)致函,了解申請參展企業報名情況是否屬實,并匯總上報省交易團。
(二)按照量化評分標準,各市(地)商務主管部門對所屬企業提供評審資料進行評分,并按評分結果進行企業推薦。
(三)省交易團對各市(地)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的評審打分結果進行復審,并制定一般性展位分配方案報省商務廳黨組進行審議,而后按照時限要求報送至中國對外貿易中心。
第十三條?對不按照以上工作流程進行展位分配的市(地)商務主管部門,省商務廳將對其予以通報。
第三章?展位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省商務廳負責組織各市(地)及企業以省交易團形式參展(哈爾濱市交易團除外)。
第十五條?省交易團與參展企業簽訂廣交會展位使用責任書。
第十六條?廣交會展位僅限已經審核合格的企業使用。
第十七條?參展企業須如實在廣交會網絡管理系統進行備案登記,按廣交會規定使用展位,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嚴禁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以及展覽期間空置展位。展位實際使用者須與展位楣板標明的參展企業一致。
第十九條?參展企業指定專人負責展位使用管理。展位負責人須為該展位參展企業正式工作人員并具有廣交會核發的當屆參展商證。流通型企業不能以任何形式委托與其存在聯營或供貨關系的非流通型企業工作人員負責展位管理。
第二十條?參展企業每屆廣交會按規定時間將展位負責人情況錄入廣交會網絡管理系統。每位展位負責人只能負責本企業在某一展區的一個或多個連片展位,工作時間必須在崗,并配合大會展位使用檢查組和省交易團工作人員對展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聯營參展時,展位楣板上只允許列明參展企業名稱,并在顯著位置張貼由中國對外貿易中心制作包括聯營(供貨)單位信息的參展證明。參展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聯營(供貨)單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費用的任何費用資金。
第二十二條?展會期間,省交易團成立展位使用巡查小組,對展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邀請駐廳紀檢監察組對巡查小組和省交易團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展位違規使用的認定
第二十三條?存在以下情況的,視為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
(一)以非參展企業的名義對外簽約。
(二)在展位內派發或展示非參展企業的宣傳資料,包括印有非參展企業名稱的名片、宣傳非參展企業或其產品的網站、光盤或紙質材料等。
(三)以任何方式將展位轉讓、轉售、分包、分租。
(四)未報、虛報、假報展位負責人,或未按要求辦理展位負責人變更手續。
(五)參展企業無法提供與廣交會備案登記企業信息資料相符的廣交會參展證明牌或其他證明材料。
(六)經展位檢查組確認的其他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除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況外,聯營參展存在以下情況的,也視為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
(一)參展企業向聯營(供貨)企業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費用的其他費用。
(二)在一個聯營展位內聯營(供貨)企業超過1家。
(三)在展位內派發或展示非參展企業或非備案聯營(供貨)企業的宣傳資料,包括印有非參展企業或非備案聯營(供貨)企業名稱的名片、宣傳非參展企業或非備案聯營(供貨)企業或其產品的網站、光盤或紙質材料等。
(四)參展企業未在展位內擺放包括聯營(供貨)企業信息的參展證明。
(五)聯營參展超出流通型企業與非流通型企業聯營類型限制范圍。
(六)經展位檢查組確認的其他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的行為。
第五章?展位違規使用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展會期間,省交易團展位使用巡查小組于每期開展前一天開始,不定時對參展企業的展位布展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對未按規定簽訂展位使用承諾書的企業,省交易團將收回其展位并重新安排。
第二十七條?對違規轉讓或轉租(賣)一般性展位的參展企業,取消從下屆起連續10屆(在違規行為所屬展區)的參展資格并取消其相應屆數內(在違規行為所屬展區)品牌展位的評選資格。
第二十八條?對被認定違規空置一般性展位的參展企業,取消其從下屆起連續10屆廣交會的參展資格。
第二十九條?參展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應承擔的廣交會費用,取消當屆展位,自下屆起連續10屆不再分配展位。
第三十條?參展企業不服從大會和交易團的協調管理,自下屆起連續10屆不再分配展位。
第六章?展位違規使用的舉報獎勵
第三十一條?省交易團設投訴舉報電話,鼓勵企業舉報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行為。投訴舉報實行實名制,舉報內容經查屬實的,可申請增加下屆廣交會展位,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安排。
第三十二條?實行“實際使用者得”的展位使用辦法,即企業舉報并經交易團查實回收的一般性展位,自下屆起交給符合廣交會參展企業條件并實際使用該展位的我省交易團所屬企業使用至下次展位重評。
第七章?績效淘汰機制
第三十三條?依據展位評審排名情況,按照每屆不低于5%企業更新率的要求采取末位淘汰。
第三十四條?對符合本辦法第一章第一條第五款,雖未達到最低出口額要求但分配了展位,連續四屆參展后,在對應展區產品類別出口額未達到最低標準50%的參展企業,予以淘汰。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按照“兩年一評”制度要求,從第139屆廣交會開始,對我省展位分配情況進行重新評定。
第三十六條?對省商務廳、省交易團和巡查小組所屬人員,在開展相關工作中存在倒賣或參與倒賣展位、不按規定履行職責、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須如實向省紀委監委駐省商務廳紀檢監察組、省商務廳機關紀委反映。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在黑龍江省商務廳官方網站對外公布。企業對展位安排如有疑問,可以書面形式向省交易團反映有關情況。省交易團對實名投訴人(含真實姓名、企業名稱及有關材料)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對舉報和投訴反映的問題經查證屬實后,于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人。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商務廳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未盡事宜,按商務部、中國對外貿易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第138屆廣交會起執行,此前頒布的《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黑龍江省交易團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辦法》(黑商規〔2024〕1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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