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發揮財政專項資金引導帶動作用,促進我市外資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文件要求,制訂《2025年度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吸引外資)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5年6月30日
2025年度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吸引外資)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根據《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2025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5〕9號),為加強和規范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吸引外資)的使用與管理,促進我市外資高質量發展,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資金來源)
本細則所稱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吸引外資)(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中,用于吸引外資并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管理部門)
專項資金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商務委”)和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務委和市財政局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市商務委根據本市吸引和利用外資工作發展需要,提出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資金支持方案,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二)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及支持方案,并撥付資金,配合市商務委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第二章 支持重點及對象
第四條(重點支持方向)
(一)拓寬外資招商渠道。聚焦重點國別、重點產業梳理招商目標對象,加大精準招商力度。發揮外商投資促進服務平臺作用,持續打造“投資上海”品牌矩陣。有效落實“外商投資促進工作統籌機制”。支持“上海促進外商投資全球伙伴”推進外資項目和功能性平臺落地。
(二)提升公共服務效能。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服務體系,提供投資指引、規劃編制、宣傳推介等公共服務。加強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前瞻性研究。舉辦“投資中國”“投資上海”境內外活動。做好外資企業服務、協調、投訴處理工作。
(三)高標準建設區域開放平臺。依托產業轉移促進中心,開展長三角、中西部等區域投資環境展示、投資促進和項目對接等公共服務。
第五條(支持對象)
(一)在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資格或已進行核準或備案,并已開展相關業務。
(三)近三年來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四)近三年來未發生虛報、瞞報、騙取財政資金等情況,同一項目未重復申領財政資金,未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等。
(五)按規定應滿足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資金使用程序及監督管理
第六條(資金申報和審核程序)
(一)市商務委根據商務部、財政部有關文件和本細則等,布置申報、審核工作。
(二)符合條件的各類企業和單位,均應按本細則的規定,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請,報送相應材料。
(三)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根據項目情況,組織初審,委托專家或第三方評審機構進行獨立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對評審意見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項目,由市商務委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局按照國庫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七條(使用監督和評估管理)
(一)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共同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和項目績效評價制度,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蹤檢查,重點檢查考核項目完成情況、項目組織管理水平、項目實施效果、單位財務管理水平、財務信息質量等內容。
(二)用款單位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與專項資金項目有關的申報材料、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財政、商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的專項檢查,應積極配合,主動做好相關工作,及時提供相應文件資料。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依法接受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違規處理)
(一)專項資金用款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并在三年內取消違規單位申報中央和地方各類專項資金的資格:
1.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資金的;
2.違反專項資金使用原則,擅自改變使用范圍的;
3.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4.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5.同一項目同一張支出憑證重復申請、獲取財政專項資金。
(二)相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中,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未按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造成重大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對于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應用解釋)
本細則由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施行日期)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針對2025年度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吸引外資)有效。
附件:2025年度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吸引外資)申報指南
附件下載:
2025年度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吸引外資)申報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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