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財政局:
現將《山東省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建設補助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山東省重點產業專利池建設補助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山東省知識產權市場化機構服務專利產業化補助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財政廳
2025年7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
建設補助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推動專利產業化賦能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辦字〔2025〕47號)有關要求,支持建設山東省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推動全省高校、科研院所積極培育高價值專利并面向重點產業領域轉化運用,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省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建設補助資金,是指通過省級科技創新發展(知識產權)資金預算統籌安排,實行總額控制,用于支持山東省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建設,促進培育高價值專利并在重點產業領域轉化運用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省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財政激勵政策由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負責實施。其中,省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項目申報、預算編報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做好對山東省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建設運行相關工作的統籌指導,組織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等工作;省財政廳牽頭負責政策資金的籌集、撥付及組織指導開展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確定
第四條 申報省級支持的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補助資金項目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穩定的研發經費來源和較強的知識產權工作能力。
(二)建立高價值專利培育全流程管理制度和“產學研用”密切合作機制。
(三)圍繞全省重點產業鏈,擁有300件以上高價值發明專利或高價值發明專利組合。
(四)實施以產業化前景分析為核心的專利申請前評估制度,積極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大模型等輔助手段,有效提升專利創造質量。
(五)建立專利分級分類管理制度,積極參與專利轉化運用供需對接。近兩年內,促成一批關鍵核心技術專利(包)產業化實施并取得良好經濟效益,積極提交并達成一批專利開放許可。
(六)嚴格執行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聲明制度,主動將符合條件的存量專利納入公開實施清單。
(七)近3年無知識產權違法違規和知識產權不誠信行為。
第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在官方網站公開發布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補助資金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審核程序、申報材料要求等內容。
第六條 申報單位按照通知要求,制定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補助資金項目實施方案,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市市場監管局進行申報,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七條 各市市場監管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本地區項目申報,按要求進行推薦,將申報材料以正式公文報至省市場監管局。
第八條 省市場監管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綜合評審,提出擬支持的項目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九條 公示無異議后,省市場監管局商省財政廳同意后向省委科技委提交擬支持的項目名單和資金分配建議,經省委科技委審核同意后,省財政廳按程序下達資金。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項目,由省市場監管局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三章 項目補助和實施
第十條 對建設運行情況較好、培育高價值專利并在重點產業領域轉化運用成效顯著的山東省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項目,省市場監管局會同省財政廳按照綜合評審排名結果,給予每個項目最高200萬元補助,每年支持項目15個左右。本細則有效期內項目不重復享受補助。
第十一條 各市市場監管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照申報方案中明確的項目內容和指標要求,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加快項目實施,確保項目按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
第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局于次年發布項目驗收評價通知,開展項目驗收評價。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項目驗收評價材料。主要包括:項目實施情況自評價報告、項目主要指標支撐材料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全面履行預算執行主體責任,嚴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要求,資金分配方案需經省市場監管局集體研究,按照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報省委科技委審定后,省財政廳按程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文件。
第十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設定資金整體績效目標,提報省財政廳審核后,隨預算同步批復下達。市縣級財政、市場監管部門、資金使用單位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應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結果應用。
第十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和監督資金使用,協助開展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有關市、縣市場監管局要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嚴格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要求,切實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省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建設補助資金專款專用,各級政府部門、機關單位等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配合開展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審計等工作。對于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補助資金的申報主體,一律取消補助資格,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山東省重點產業專利池
建設補助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推動專利產業化賦能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辦字〔2025〕47號)有關要求,指導和規范山東省重點產業專利池的建設、運行及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促進專利產業化和產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省重點產業專利池建設補助資金,是指通過省級科技創新發展(知識產權)資金預算統籌安排,實行總額控制,用于支持山東省重點產業專利池(以下簡稱“專利池”)建設,推動知識產權賦能重點產業強鏈增效的資金。
第三條 專利池財政激勵政策由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負責實施。其中,省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項目申報、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做好對專利池建設運行相關工作的統籌指導,組織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等工作;省財政廳牽頭負責政策資金的籌集、撥付及組織指導開展績效管理等工作。鼓勵各市市場監管局及相關部門結合實際加強對專利池建設的指導支持和服務保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結合山東現有發展基礎,省級補助的專利池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專利池已建設完成,設有專門的運營管理機構,運行章程完善,議事規則、組織構成、成員加入和退出機制、成員權利義務、業務開展模式等內容明確。
(二)專利池運營狀況良好,推動專利產業化成效顯著,核心專利覆蓋重點產業鏈關鍵環節,具備產業協同價值,且通過分類分級管理形成動態更新的核心專利清單。
(三)專利池具備專利資源整合、產業化運用、協同創新、集成保護等運營功能,在推動產業創新與知識產權高效運用方面能發揮積極作用。
第五條 專利池補助資金項目申報承擔主體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主體資格。申報承擔主體為注冊地在山東省的省級及以上重點產業鏈相關企業,且為專利池發起單位,符合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要求。鼓勵有經驗的知識產權運營機構作為專利池服務支撐單位。
(二)專利基礎。申報承擔主體具備良好的專利基礎,擁有產業鏈必要專利,具備一定數量的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等。
(三)管理能力。申報承擔主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制度健全,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人員,擁有必要的經費保障,具備開展專利池運行有關工作的場地及軟硬件基礎設施等條件。
(四)其他要求。申報承擔主體近3年未被列入國家、省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在申報和承擔省級及以上知識產權項目中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確定
第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在網站公開發布專利池補助資金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審核程序、申報材料要求等內容。
第七條 申報單位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制定專利池補助資金項目實施方案,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市市場監管局進行申報,并對申報材料和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八條 各市市場監管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本地區項目申報,按要求進行推薦,將申報材料以正式公文報送至省市場監管局。
第九條 省市場監管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綜合評審,提出擬支持的項目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條 公示無異議后,省市場監管局商省財政廳同意后向省委科技委提交擬支持的項目名單和資金分配建議,經省委科技委審核同意后,省財政廳按程序下達資金。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項目,由省市場監管局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四章 項目補助和實施
第十一條 對建設運行情況較好、推動專利產業化實施成效顯著的專利池項目,省市場監管局會同省財政廳按照綜合評審排名結果,給予每個項目最高300萬元補助,每年支持項目15個左右。本細則有效期內項目不重復享受補助。
第十二條 各市市場監管局按照屬地原則,對照申報方案中明確的項目內容和指標要求,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加快項目實施,確保項目按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
第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于次年發布項目驗收評價通知,開展項目驗收評價。
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項目驗收評價材料。主要包括:項目實施情況自評價報告、項目主要指標支撐材料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全面履行預算執行主體責任,嚴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要求,資金分配方案需經省市場監管局集體研究,按照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報省委科技委審定后,省財政廳按程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文件。
第十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設定資金整體績效目標,提報省財政審核后,隨預算同步批復下達。市縣級財政、市場監管部門、資金使用單位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應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結果應用。
第十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和監督資金使用,協助開展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有關市、縣市場監管局要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嚴格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要求,切實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專利池項目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專款專用,各級政府部門、機關單位等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配合開展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審計等工作。對于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補助資金的申報主體,一律取消補助資格,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山東省知識產權市場化機構服務專利產業化
補助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推動專利產業化賦能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辦字〔2025〕47號)有關要求,完善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發揮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推動專利技術產業化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省級知識產權市場化機構服務專利產業化補助資金,是指通過省級科技創新發展(知識產權)資金預算統籌安排,實行總額控制,用于支持知識產權收儲、托管等市場化服務機構拓展服務領域,推動專利產業化取得顯著成效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 知識產權市場化機構服務專利產業化項目省級財政支持政策由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負責。其中,省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項目申報、預算編報和執行,研究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組織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等工作;省財政廳牽頭負責政策資金的籌集、撥付及組織指導開展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確定
第四條 申報知識產權市場化機構服務專利產業化補助資金項目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省內依法注冊的知識產權市場化服務機構。
(二)服務領域涵蓋面廣,能為創新主體提供專利信息分析、專利導航、風險預警、價值評估、投融資等“獲權—用權—維權”全鏈條服務。
(三)有能夠支撐開展專利產業化相關業務的工作團隊、數據資源等基礎條件,其中,專職從事專利轉化業務的不少于3人。
(四)積極開展專利轉化對接工作,每年至少組織開展2次專利轉化對接活動,至少服務省內500家企業在國家高校和科研機構存量專利盤活系統進行專利供需對接。
(五)圍繞我省重點產業鏈,為中小企業提供專利產業化配套服務,每年促成各類專利轉讓、許可不少于50件次。
(六)積極運用人工智能大模型、大數據等工具開展專利申請檢索和轉化運用對接,有效提升專利申請質量和轉化效率。
(七)近3年無知識產權違法違規和知識產權不誠信行為。
(八)符合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要求。
第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審核程序、申報材料要求等內容。申報單位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市市場監管局進行申報,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六條 各市市場監管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本地區項目申報,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按要求進行推薦,將申報材料以正式公文報送省市場監管局。
第七條 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擇優確定擬支持項目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省市場監管局商省財政廳同意后向省委科技委提交擬支持的項目名單和資金分配建議,經省委科技委審核同意后,省財政廳按程序下達資金。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項目,由省市場監管局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八條 對服務專利產業化成效顯著的知識產權收儲、托管等市場化服務機構,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金支持,每年支持20家。本細則有效期內項目不重復享受補助。
第九條 省市場監管局全面履行預算執行主體責任,嚴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要求,資金分配方案需經省市場監管局集體研究,按照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報省委科技委審定后,省財政廳按程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文件。
第十條 各市市場監管局要加強對知識產權市場化機構服務專利產業化項目的跟蹤管理,項目實施單位于年底前開展自我評價,說明資金使用方向及成效,形成自評報告報各市市場監管局。各市市場監管局審核匯總后向省市場監管局報送。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市場化機構服務專利產業化項目補助資金專款專用,各級政府部門、機關單位等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指導監督
第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設定資金整體績效目標,提報省財政廳審核后,隨預算同步批復下達。市縣級財政、市場監管部門、資金使用單位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應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結果應用。
第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和監督資金使用,協助開展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有關市、縣市場監管局要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嚴格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要求,切實加強資金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是項目實施責任主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對于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或出現嚴重非正常專利申請及商標惡意注冊等違法違規行為,造成重大影響的申報主體,一律取消補助資格,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建設等3個補助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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