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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赤峰市公共數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年07月09日 17:41:02 發布部門:赤峰市人民政府 收藏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赤峰市公共數據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5年7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赤峰市公共數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牢牢把握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規范公共數據管理,保障公共數據安全,推動公共數據高效共享、開放、開發及應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釋放公共數據價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公共數據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采集、治理、歸集、存儲、加工、傳輸、共享、開放、利用和銷毀等數據處理活動,以及公共數據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共數據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數據,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運營的機構(以下簡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采集、產生的各類數據,以及其他機構在提供公共服務中采集、產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類數據。

本辦法所稱數源部門,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某一類公共數據的法定采集部門。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是指訪問、調用和利用公共數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履行法定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需要,依法獲取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數據、數據服務或者向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供數據、數據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開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具備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化再利用數據的公共服務行為。

第四條??公共數據管理應當遵循集約建設、統一標準、分類分級、統采共用、匯聚整合、需求導向、共享開放、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市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為市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完善政策措施;負責對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公共數據管理任務和要求;負責指導數源部門編制、維護公共數據目錄,建立公共數據清單化管理機制;負責會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數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負責會同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明確公共數據采集和提供的責任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公共數據管理工作考核評價機制,納入市政府年度工作重點考核內容。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公共數據平臺建設運維、公共數據歸口管理、公共數據目錄運維、公共數據安全保障等技術服務支撐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作為本機構公共數據管理責任主體,負責明確本機構公共數據管理的目標、責任、實施機構及人員;負責編制本機構公共數據目錄,依法制定公共數據采集清單和規范;負責本機構公共數據的分類分級、采集、治理、歸集、存儲、加工、傳輸、共享、開放、開發、銷毀及數據安全管理。

網信、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平臺與目錄管理

第六條??市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依托全市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統籌規劃建設市級公共數據平臺,作為公共數據匯聚、共享、開放的統一基礎設施,并與自治區公共數據平臺對接,形成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共享、開放通道;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各旗縣區不獨立建設公共數據平臺。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市級公共數據平臺進行數據共享、開放,不得在公共數據平臺之外新建共享、開放通道;已經建成的,應當逐步歸并至公共數據平臺。

第七條??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是實現公共數據共享開放、業務協同的基礎,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

市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自治區統一標準,對各地區、各部門編制報送的公共數據目錄進行審核匯總,形成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目錄。

各旗縣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按照統一目錄編制標準,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編制公共數據目錄,并報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核。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統一目錄編制標準,編制和更新本機構公共數據目錄,并報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核。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或法定職能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更新本機構公共數據目錄,并報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審定,并更新本級公共數據目錄。

公共數據目錄應當明確數據目錄名稱、數據項、數據格式、更新頻率、共享屬性、共享方式、使用條件和公共數據的采集、核準、提供部門、分級分類等內容。

第八條??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上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對公共數據進行分類分級。需增補分類分級規則的,報上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匯聚管理

第九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和范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集公共數據。

第十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根據職能職責確定公共數據責任清單,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采集、核準與提供公共數據。可以通過共享渠道獲取或確認的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重復采集。

第十一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處理全流程質量管理體系,提升公共數據可信溯源和校核糾錯能力,保證公共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二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以數據使用主體用數需求為導向,對本機構公共數據開展數據治理,提升數據質量。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也可以向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出數據治理需求,由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依據相關工作要求統籌開展數據治理工作。對涉及跨部門協同采集的公共數據,由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依據職能職責界定相應分工,進行采集登記,并納入統一公共數據目錄管理,保證公共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一致性和時效性。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收集公共數據涉及自然人數據的,應當以公民身份號碼作為唯一標識,根據法定職權采集以下自然人基礎數據:

(一)戶籍登記數據,由公安機關負責;

(二)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和居住證辦理數據,由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部門、受公安機關委托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負責;

(三)居民婚姻登記數據,由民政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出生和死亡登記數據,由衛生健康部門、公安機關負責;

(五)衛生健康數據,由衛生健康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六)社會保障數據和最低生活保障數據,由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部門負責;

(七)教育數據,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負責;

(八)殘疾人登記數據,由殘疾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九)住房公積金登記數據,由住房公積金主管部門負責;

(十)有關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數據,由頒發該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單位負責;

(十一)不動產登記數據,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以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唯一標識,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辦法》統一管理。根據法定職權采集以下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基礎數據:

(一)經營主體登記數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組織的登記數據由民政部門負責;

(三)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等組織的登記數據由機構編制部門負責;

(四)律師執業機構、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鑒定機構、仲裁委員會等組織的登記數據由司法部門負責;

(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數據由宗教事務部門負責;

(六)基層工會等組織的登記數據由工會負責;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數據由農牧部門負責;

(八)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校核、數據共享、數據系統的完善、運行、維護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登記數據由社會工作部負責。

第十四條??自然資源、水利、農牧、林業和草原、氣象、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從事相關研究的事業單位,根據法定職權采集、核準與提供國土空間用途、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漁業、野生動物、氣候、氣象及房屋建筑、地下管道、城市部件等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數據。

第十五條??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和管理本級自然人、法人、電子證照、社會信用、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等基礎數據庫及相關主題庫、專題庫;需向自治區申請回流數據的,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通過公共數據管理平臺向上級部門申請。

第四章?共享管理

第十六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應當按照“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的要求,無償共享公共數據。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公共數據共享申請機制、審批機制和反饋機制,實現公共數據共享“需求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的清單化管理。

第十七條??公共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3種類型。

(一)可以提供給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型;

(二)可以按照一定條件提供給有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有條件共享類型;

(三)不宜提供給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不予共享類型。

在編制公共數據目錄時,應當確定公共數據的共享類型和要求。無法律、法規依據的,應當無條件共享;列為不予共享類型的公共數據,應當明確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列為有條件共享的公共數據,應當明確共享條件。

第十八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科學合理確定公共數據的共享屬性,并定期更新;應當對有條件共享類型公共數據進行定期評估,經評估具備無條件共享屬性的公共數據應當及時轉換為無條件共享類型。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不予共享類型公共數據可以依法經脫敏處理后轉為有條件共享類型或無條件共享類型。公共數據脫敏等處理規則,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制定。

第十九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在明確應用場景的前提下提出公共數據共享需求,并承諾其真實性、合規性、安全性;通過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應當承諾用于本機構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需要,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數源部門依據規定的共享條件以及履行職責的需要進行審核,核定應用業務場景、用數單位、所需數據、共享模式、使用時限等要素,按照最小授權原則,確保公共數據按需、安全共享。

第二十條??無條件共享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直接通過本級公共數據平臺申請并獲取。

有條件共享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本級公共數據平臺向數源部門提出共享請求,數源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同意共享的,數源部門應當在答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共享;拒絕共享的,應當提供法律、法規依據。公共數據平臺應當提供審核進度查詢,并可以在期限屆滿前提醒督辦。

不予共享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向數源部門提出核驗、比對需求,數源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通過適當方式及時予以配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申請共享數據尚未列入公共數據目錄的,可以提交需求申請,經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核、有關數源部門確認后,由數源部門補充列入本機構公共數據目錄。

對同意并且能夠直接共享的,數源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答復,并在答復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匯聚、共享;需要對相關公共數據進行加工處理的,應當告知能夠共享的具體時間;數據在上級部門垂建系統中存儲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部門申請,申請被批準后完成共享;對不同意共享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

第二十二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需要申請國家、自治區或其他盟市平臺相關公共數據的,應當通過本級公共數據平臺提出申請,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向上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申請獲取。

第五章?開放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共數據按照開放屬性分為非開放、有條件開放和無條件開放3種類型。

(一)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放的公共數據屬于非開放類型;

(二)在限定對象、用途、使用范圍等特定條件下可以提供給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有條件開放類型;

(三)非可開放類型和有條件開放類型以外的其他公共數據屬于無條件開放類型。

第二十四條??公共數據應當以需求為導向,依法有序開放,對無條件開放類型的公共數據,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公共數據平臺直接獲取。

對有條件開放類型公共數據,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提交申請,明確具體應用場景、需求范圍、提供方式、使用時限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數源部門同意開放的,應當明確公共數據的用途和使用范圍,并及時向申請人開放;不同意開放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

第二十五條??數源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發現開放的公共數據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或者收到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提出異議的,應當立即中止開放并進行核實,根據核實結果分別采取撤回數據、恢復開放或依法處理后開放等措施,相關情況應當向有關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及時反饋。

第二十六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配合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推動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建立公共數據開放范圍動態調整機制,對尚未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定期評估,不斷擴大公共數據開放范圍。

第六章?利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根據應用需求為導向,探索建立多樣化的數據開發利用機制。在確保數據安全、保障用戶隱私的前提下,調動行業協會、院校、企業等多方參與數據價值開發。對具有經濟和社會價值、允許加工利用的公共數據,通過數據開放、特許開發、授權應用等方式,鼓勵更多社會力量進行增值開發利用。

第二十八條??公共數據的開發利用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公共數據所獲得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九條??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推動構建規范的公共數據市場運營體系,建立健全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流通交易等規則和機制。

第三十條??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創新數據開發利用模式,建立公共數據服務規則和流程,提升數據匯聚、加工處理和統計分析能力。

鼓勵科研院所、市場主體及個人利用依法開放的公共數據開展科學研究、產品研發、咨詢服務、數據加工、數據分析等創新創業活動,促進公共數據與社會數據融合發展。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公共數據安全管理遵循“誰提供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國安、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安全、保密、密碼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數據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三條??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安、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安全、保密、密碼等部門制定公共數據安全工作規范,研究制定公共數據安全保護工作措施,指導督促公共數據采集、使用、管理全過程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制定本機構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風險評估、日常監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數據共享、開放的保密審查等安全保障機制。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設置或者明確公共數據安全管理機構,確定安全管理責任人,定期組織開展系統的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

公共數據使用主體應當定期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反饋公共數據的使用情況。

第八章?保障監督

第三十五條??公共數據是新型公共資源,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將其視為私有財產,或者擅自增設條件,阻礙、影響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利用。

第三十六條??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采集、編目、匯聚、共享、開放工作的評估機制,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管理工作,定期開展公共數據采集、使用和管理情況評估,并通報評估結果。評估結果作為下一年度擬新建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七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完整、及時、規范提供公共數據目錄,向公共數據平臺匯聚公共數據,是確定本單位項目建設投資、運行維護經費和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資產登記管理制度和動態管理機制,匯總登記本級公共數據資產。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登記本機構公共數據資產,接受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管等有關部門的指導。

第三十九條??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實施公共數據日常監管,與有關主管部門雙向推送、共享公共數據監管信息,綜合開展互聯網監管和信用監管,對公共數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等過程中的失信行為依法實施失信約束。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指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建立公共數據管理各環節透明化、可審計、可追溯管理和風險研判機制。

公共數據使用主體認為公共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的,可以通過公共數據平臺反應;數源部門應當標注、核實,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反饋;存在爭議的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組織協商解決。經公共數據共享主管部門協調處理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公共數據共享主管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九章?相關責任

第四十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情節嚴重的,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依規依紀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做好本機構公共數據的目錄編制、采集歸集、共享開放、更新維護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二)逾期未審核和辦理公共數據共享、開放申請或者未按照規定完成數據匯聚、共享、開放;

(三)無法定事由拒不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公共數據或者對提供的不符合數據質量標準的公共數據拒不進行整改、核實、更正;

(四)未依法履行公共數據安全管理相關職責;

(五)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公共數據使用主體在使用公共數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等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督促改正,并暫時關閉獲取相關公共數據的權限;未按要求改正的,依法依規處理。

(一)利用公共數據獲取非法利益;

(二)濫用相關權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公共數據利用協議約定使用公共數據;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公共數據利用協議約定,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五)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未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對相關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其他財政預算部門參與本市公共數據收集、管理和應用的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解讀鏈接:《赤峰市公共數據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責任編輯:robot)

原文鏈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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