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開管辦規〔2025〕6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促進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2025年修訂)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南沙區促進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2025年修訂)》已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工業和信息化局反映。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1日
廣州市南沙區促進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2025年修訂)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22〕13號)有關精神,落實《廣東省發展軟件與信息服務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行動計劃(2023-2025年)》(粵工信信軟〔2023〕8號)、《廣州市進一步促進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穗府辦規〔2023〕12號)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快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發展,夯實數字經濟核心產業基礎,高質量推進廣州南沙國際數港建設,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扶持的對象是在廣州市南沙區(以下簡稱“本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并符合相關條件的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行業劃分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第64、65類,以下簡稱“信軟業企業”),及本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扶持的其他行業企業或個人。
第一條降低企業運營成本
對首次在本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租用本區200平方米以上場地且從業人員達20人以上的信軟業企業,年度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當年實際租金(不含稅,不含管理費)的50%給予補貼,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二條鼓勵規模企業集聚
對首次成為本區規模以上企業的信軟業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其中對于由非信軟業企業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剝離軟件服務業務成立的信軟業公司,再給予10萬元獎勵。
第三條 支持企業壯大發展
對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5億元、10億元、20億元、50億元以上的信軟業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的獎勵(營業收入逐級達到獎勵標準的,獎勵差額部分)。對年度營業收入介于2000萬元(含)至1億元(不含)之間且同比實現正增長的信軟業企業,按照營業收入每增加2000萬元(含)給予2萬元獎勵。
第四條鼓勵企業提升競爭力
對首次獲得中國軟件業務收入前百強企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競爭力前百強企業、互聯網綜合實力前百強企業等國家級榮譽的信軟業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第五條鼓勵首版次軟件研發應用
對擁有經國家級、省級、市級工信主管部門認定的首版次軟件產品的信軟業企業,按其獲得上級扶持金額的30%給予一次性配套獎勵,每一款產品最高獎勵100萬元。各級財政扶持總額不超過產品投入總額。
第六條鼓勵數據跨境合規流動
對購買基礎電信運營商的跨境數據專用通道相關服務的信軟業企業,按照已履行的相關服務合同年度累計金額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對購買數據合規出境相關服務并通過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或個人信息保護認證或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的信軟業企業,按照已履行的相關服務合同年度累計金額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補貼50萬元。
第七條培育特色軟件園區
對信軟業企業年度互聯網及軟件業務總收入占比超50%且不低于10億元、信軟業企業數量占比超50%、總建筑面積不少于5萬平方米的園區,按園區內信軟業企業的年度互聯網及軟件業務總收入的0.05‰,每年給予園區運營主體最高10萬元運營支持;對信軟業企業年度互聯網及軟件業務總收入占比超50%且不低于20億元、信軟業企業數量占比超50%、總建筑面積不少于8萬平方米的園區,按園區內信軟業企業年度互聯網及軟件業務收入的0.1‰,每年給予園區運營主體最高30萬元運營支持(對提級的園區,獎勵差額部分)。
第八條鼓勵軟件園區建設
對經市級工信主管部門認定的軟件名園、軟件特色園區,分別給予園區運營主體2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提級的園區,獎勵差額部分)。
第九條引培行業高管人才
對在信軟業企業中從事高級管理工作的人才,在其所在企業當年應獲本辦法第三條獎勵資金中安排50%資金予以獎勵(具體支持標準按照《廣州南沙創建國際化人才特區集聚人才九條措施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穗南開人發〔2024〕4號)執行)。
第十條打造典型應用場景
在低空經濟、無人體系、人工智能、移動通信、數據跨境流動、智能制造、工業互聯網等領域,每年遴選不超過30個典型應用場景案例,最高按每個場景實際交易費用的40%給予提供場景解決方案的信軟業企業獎勵,單個場景最高獎勵300萬元(本條具體按照《廣州市南沙區數字技術應用示范項目管理辦法(2025年修訂)》(穗南工信規字〔2025〕2號)執行)。
附則
(一)申請獲得本辦法資金支持的事項或項目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可同時享受上級和本區同一類型政策扶持,但對上級政策要求本區分擔部分應在企業向本區申報扶持時予以扣除。對于信用評價等級為D的市場主體,依照南沙區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不予獎勵。如申報主體出現弄虛作假騙取本辦法扶持資金等情形,應由資金發放部門追回所獲扶持資金。對惡意套取政府扶持資金或涉嫌犯罪的申報主體,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不超過”“以上”“最高”的數額均包含本數。本辦法部分扶持獎勵補貼的比例和限額為上限數額,具體政策扶持兌現視當年度財政預算情況相應調整。本辦法第九條獎勵資金以百元為單位舍尾,其余條款獎勵資金均以萬元為單位舍尾。
(三)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辦法印發之日,可參照本辦法執行。2023年9月1日印發的《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穗南開管辦規〔2023〕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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