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自治區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健康、規范、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11號)、《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5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8部門關于推動技能強企工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5〕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訓行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5〕10號)精神,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財政廳結合實際,起草形成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信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職業能力建設處(烏魯木齊市北京南路445號),并在信封上注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2.電子郵箱:hexinlei.bobo@163.com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7月1日。
聯系人:何鑫磊
聯系方式:0991-3689687、18509915002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6月23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補貼性
職業技能培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自治區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健康、規范、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11號)、《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5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8部門關于推動技能強企工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5〕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訓行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5〕10號)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是指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培訓中心等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按規定開展的由政府給予資金補貼的職業技能培訓(以下簡稱“補貼性培訓”)。
本辦法所稱職業培訓補貼是指政府對勞動者在具備條件的培訓機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按規定給予的各項補貼,一般包括培訓補貼、評價補貼、生活費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失業保險基金、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援疆資金以及國家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它資金中列支,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人社部門”)、財政部門按規定核撥。
第三條補貼性培訓堅持以產業發展和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提升勞動者能力素質和促進就業為目的,就業技能培訓應提高就業率、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應提高穩崗率、勞動預備制培訓創業培訓應提高創業成功率,通過政府補貼激勵,引導勞動者積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章?定點培訓機構征集與管理
第四條具備條件的培訓機構,經申請并由屬地人社部門審核確定成為承接政府補貼培訓的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定點培訓機構”),可以承接政府補貼培訓項目。
第五條定點培訓機構按照“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按年度面向社會進行征集、審核、確定,實行動態管理。遴選程序應公開透明,通過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等環節確定。具體征集、審核辦法由各地人社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各地征集、審核結果均需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自治區人社廳”)備案。
第六條定點培訓機構實行協議管理,應當與屬地人社部門簽訂《承接補貼性職業培訓項目協議書》(協議參考文本見附件)。協議由屬地人社部門根據年度培訓政策,結合實際制定。
第七條定點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履行協議,主動接受各級人社部門監督管理和工作指導,嚴格按照核準的培訓計劃組織實施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和實效。定點培訓機構有符合簽訂協議中解除協議情形之一的,屬地人社部門可以解除協議,并報自治區人社廳備案。
第八條屬地人社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補貼培訓的過程管理,采取問詢、聽課、查閱資料、視頻調度等方式對培訓情況進行抽查檢查,建立常態化監管制度,對發現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積極提供政策宣傳、工作指導服務,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審核、撥付補貼資金。
第三章?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九條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就業技能培訓。
補貼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指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畢業年度(畢業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含中職和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生)、外出務工的農村勞動力、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等六類人員(以下簡稱“六類人員”)。
補貼條件:參加培訓后取得符合規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即可申領補貼。
補貼標準:初級工培訓每人最高補貼1800元;中級工培訓每人最高補貼2000元;高級工培訓每人最高補貼2500元;技師培訓每人最高補貼3000元;高級技師培訓每人最高補貼3500元。專項能力培訓每人補貼400元。基本勞動素質培訓每人補貼500元。取得當地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目錄范圍內相應證書的,補貼標準最高上浮20%。具體執行標準由各地(州、市)自行確定。
(二)“技能照亮前程”項目制培訓
補貼對象:六類人員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補貼條件:按照“崗位需求+技能培訓+技能評價+就業服務”四位一體的培訓模式,通過購買服務、委托項目、揭榜掛帥等方式,擇優確定定點培訓機構,按項目給予補貼支持。培訓后將取得符合規定證書的培訓對象輸送至就業崗位。
補貼標準:項目制培訓實行“獎補結合”,結合培訓技能等級、培訓合格率、就業創業率以及穩定就業時長等因素實行差異化補貼,在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上進行上浮。實現就業的初、中等級培訓補貼標準最高上浮20%,高級工及以上等級培訓補貼標準最高上浮30%。簽訂并履行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穩定就業的初、中級培訓補貼標準最高上浮30%,高級工及以上等級培訓補貼標準最高上浮50%。培訓合格率在90%以上、就業創業率在90%以上的項目,對全員進行獎補;培訓合格率低于90%或就業創業率低于90%的項目,按照培訓合格且實際就業的人數進行獎補;培訓合格率低于60%或就業創業率低于20%的項目不予獎補。項目制和急需緊缺鼓勵性政策不可同時享受,具體執行標準由各地(州、市)自行確定。
(三)崗位技能培訓。
補貼對象:企業新錄用的六類人員、企業在崗職工。
補貼條件:企業新錄用的六類人員應當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于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崗位技能培訓后取得符合規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培訓合格證書)即可申領補貼。企業在崗職工參加技師、高級技師培訓后取得符合規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培訓合格證書)即可申領補貼。
補貼標準:初級工培訓每人最高補貼1800元;中級工培訓每人最高補貼2000元;高級工培訓每人最高補貼2500元;技師培訓每人最高補貼3000元;高級技師培訓每人最高補貼3500元。取得當地重點產業需求指導目錄范圍內對應證書的,補貼標準最高上浮20%。具體執行標準由各地(州、市)自行確定。
(四)中國特色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
補貼對象:企業技能崗位職工(含新招用職工、在崗職工、轉崗職工)、普通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畢業年度在企業技能崗位實習學生。
補貼條件:企業技能崗位職工應當至少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應大于學徒培養期限),參加培訓后取得符合規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培訓合格證書)即可申領補貼。普通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畢業年度在企業技術技能崗位實習學生(與企業簽訂實習協議〔包括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和1年以上就業協議),可以申領學徒制培訓補貼。
補貼標準:學徒制培訓每人每年的補貼標準為中級工5000元,高級工及以上6000元。取得當地重點產業需求指導目錄范圍內對應證書的,補貼標準最高上浮20%。對戰略新興產業和前瞻領域急需緊缺,且培養成本較高的職業(工種)學徒培訓,有條件的地(州、市)可以將補貼提高至8000元。鼓勵支持中國(新疆)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地先行先試,具體標準由各地(州、市)自行確定。
(五)勞動預備制培訓。
補貼對象: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
補貼條件:注冊為自治區范圍內技工院校非全日制學籍,參加培訓后取得符合規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培訓合格證書)即可申領補貼。
補貼標準:每人每學年最高補貼3500元。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按照每人每學期(半年)最高1200元標準給予生活費補貼。具體執行標準由各地(州、市)自行確定。
(六)創業培訓
補貼對象:六類人員、高校學生、各類職業(技工)院校學生、個體工商戶。
補貼條件:參加培訓后取得符合規定的培訓合格證書即可申領培訓補貼。高校、職業(技工)院校在校學生僅享受創業意識(GYB)培訓補貼。
補貼標準:創業意識培訓(GYB)每人最高補貼600元;創辦企業培訓(SYB)、改善企業培訓(IYB)、擴大企業培訓(EYB)、網絡創業培訓(WLC)每人最高補貼1250元。具體執行標準由各地(州、市)自行確定。
第十條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
補貼對象:企業在職參保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
補貼條件:參加失業保險,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含12個月)以上的企業在職職工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取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一年內的,可以申領1次技能提升補貼。取得參保地或領金地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目錄范圍內對應證書的,在此基礎上增加2次補貼次數,補貼標準上浮20%。
補貼標準:初級(五級)每人1000元、中級(四級)每人1500元、高級(三級)每人2000元。取得當地急需緊缺工種目錄內證書的,按照初級(五級)每人1200元、中級(四級)每人1800元、高級(三級)每人2400元給予補貼。
第十一條職業技能評價補貼。
補貼對象:六類人員。
補貼條件:享受職業培訓補貼人員通過初次(按工種計)職業技能評價后取得符合規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即可申領職業技能評價補貼。
補貼標準:初級工和中級工評價每人最高補貼280元;高級工評價每人最高補貼350元;技師和高級技師評價每人最高補貼400元。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每人最高補貼100元。取得當地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目錄或重點產業需求指導目錄范圍內對應證書的,補貼標準最高上浮20%。具體執行標準由各地(州、市)自行確定。
第四章?培訓條件和要求
第十二條參訓人員應當年滿16周歲,不超過60周歲(其中女職工不超過55周歲),勞動預備制培訓可將年齡放寬至15周歲。各地(州、市)可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確有就業能力和培訓需求,未逐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納入政策范圍,年齡不超過65周歲。勞動者應當具有我區戶籍,或者在我區參加社會保險、進行失業登記、本地就學就業。補貼對象不含財政供養人員(包括在編在崗的國家公務人員、全額事業單位人員、部分差額事業單位人員、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包括村〔社區〕服務人員、護林員、護邊員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失信被執行人、不符合補貼條件的在校學生、培訓考核不合格、未達到培訓規定課時、培訓期間死亡等人員。
第十三條參訓人員實行實名登記管理,職業技能培訓每班人數不超過60人;創業培訓GYB課程每班不超過40人;SYB、IYB課程每班不超過30人;EYB、WLC課程每班不超過25人。參訓人員出勤率應當達到80%以上,并取得符合規定的證書的,即可申請享受全額補貼。
第十四條實際操作課時原則上不低于總培訓課時的60%(無實操課程的培訓除外),每天培訓不超過8課時,每課時不少于45分鐘。培訓課時可參考國家職業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范、培訓計劃等,結合區域產業發展、企業崗位需求以及人口素質等情況確定,具體執行標準由各地(州、市)自行確定。原則上創業意識培訓(GYB)課時不少于24個課時;擴大企業培訓(EYB)課時不少于48個課時;創辦企業培訓(SYB)、網絡創業培訓(WLC)課時不少于56個課時;改善企業培訓(IYB)課時不少于64個課時。中國特色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課時原則上不少于400個課時。專項職業能力培訓課時不少于24個課時?;緞趧铀刭|培訓不少于40課時。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一般為1至2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到3年。勞動預備制培訓一般為1至3學年。
支持快遞員、網約配送員、電子商務師、互聯網營銷師、健康照護師等新業態、新模式相關職業(工種)從業人員通過“以工代訓”的方式提高技能水平,可以將在崗訓練學時按照一定比例(最高不超過50%)折算為操作技能課程學時,具體比例和要求由各地(州、市)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補貼性技能培訓面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第三、四、五、六大類中的技能類職業(工種),以及經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布的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項目開展。對重點產業、重大項目、勞務品牌建設或企業階段性生產任務急需用工的,各地可結合實際,打破職業(工種)名稱限制,合理確定培訓名稱和內容。
第十六條定點培訓機構應當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全面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學,將民族團結、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消防、衛生、禁毒等公共課內容納入職業培訓內容,算作理論培訓課時。
第十七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線上培訓平臺動態調整機制,按照“誰征集、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監管。定點培訓機構選用線上培訓平臺應當具備安全穩定、實名驗證、人臉識別、即時互動和培訓質量管控等技術功能。禁止篡改數據、線上學習記錄造假、同一賬號同時多端口登錄、多頁面非前端播放課程、刷課、掛課、替課、刷考、替考等行為。對出現違紀違規行為的線上培訓平臺和定點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情形及時中止培訓活動、責令整改、追回補貼資金、退出目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機關。
第十八條定點培訓機構應當做好教材、數字課程等教學資源選用工作,選用國家基本職業培訓包和國家級職業培訓規劃教材,從正規圖書發行渠道征訂。
第十九條定點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與辦學規模和職業(工種)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和管理人員,授課教師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含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專業技術職稱)或長期從事相關工作、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定點培訓機構可面向企業、行業、高校和科研機構聘請具有豐富生產實踐經驗和技術專長的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等承擔授課任務。
第二十條各地(州、市)人社部門應當聚焦當地產業發展和企業用工需求,緊密結合培訓成本和物價指數等情況認真做好補貼性培訓項目成本核算,科學制定培訓補貼標準。明確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的職業(工種)名稱、補貼標準等內容,形成補貼性培訓項目目錄面向社會發布。補貼性培訓項目目錄至少每年集中調整一次,對新落地的產業項目或用工需求突增的職業(工種)可以及時向自治區人社廳備案,提高資金使用效力。對不符合區域產業發展、企業崗位需求或勞動者培訓就業意愿的低效無效培訓項目,應當及時移出補貼性培訓項目目錄。補貼性培訓項目應當結合產業發展按照A、B、C三個檔次進行分類并實行差異化補貼。補貼標準在同一地區保持一致,并應當及時在自治區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中更新維護。
各級人社部門征集確定的定點培訓機構和評價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公布目錄應當包括機構名稱、地址、辦學性質及可以開展的補貼性培訓項目(評價范圍和評價等級)等內容。對自愿退出、存在違紀違規等情況的培訓和評價機構應當及時移出目錄。
第二十一條補貼申領期限為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逾期未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補發。培訓地點應在補貼申領地轄區范圍內,項目制培訓統一進行1次評估結算。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評價補貼每人分別累計最多享受3次(統計次數為本辦法執行期限內,不含基本勞動素質培訓)。培訓補貼(含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同一職業(工種)的同一等級不得重復享受,獲得高等級證書的不得再申領同一職業(工種)低等級證書補貼。評價補貼同一職業(工種)不得重復享受。同一勞動者不得同一時間段內參加2個培訓項目。培訓補貼、評價補貼與職業技能提升(展翅行動)補貼不可以重復享受。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補貼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以重復享受。企業新型學徒制審核備案后,可以按照補貼金額的50%向企業預支補貼資金。對于人員離職等原因出現退出培訓的情況,企業可以補足學徒人數;學徒人數無法補足的,經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后可以合班教學;不具備補足人數條件的,可以在補貼結算時按照退出培訓的人數核減預撥資金。評價補貼、生活費補貼隨培訓補貼一并申請發放,不可以單獨申領。
第二十二條申領補貼資金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就業技能培訓補貼。申報補貼人員名冊(系統打印帶水印)、定點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通過項目制方式開展培訓的,還需提供培訓協議、勞動合同復印件(或電子勞動合同)、培訓就業后第1至第6個月的銀行工資流水。
(二)崗位技能培訓補貼。申報補貼人員名冊(系統打印帶水?。⒍c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符合財務管理規定的憑證。企業對新招用六類人員開展培訓的,還需提供勞動合同復印件(或電子勞動合同)、培訓就業后第1至第6個月的銀行工資流水。
(三)中國特色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培訓合格的學徒名冊(系統打印帶水印)、定點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符合財務管理規定的憑證,注冊為非全日制學籍還需提供畢業證書復印件。
(四)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申報補貼人員名冊(系統打印帶水印)、全國技工院校電子注冊系統查詢憑證、定點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
(五)創業培訓補貼。申報補貼人員名冊(系統打印帶水?。?、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定點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
(六)職業技能評價補貼。申報補貼人員名冊(系統打印帶水?。?、評價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符合財務管理規定的憑證、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復印件。
支持有條件的地(州、市)通過大數據比對等方式進行補貼申請的信息核驗,提高審批時效,簡化審核事項,做優培訓服務,推進高效辦成一件事,探索開展“不見面審批”“免申即享”等智慧人社便民服務。已在系統審核過程中提供的資料可不再提供,各地(州、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不違反“減證便民”相關政策規定的原則下適當補充完善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各地人社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各類資金的統籌銜接,同一培訓原則上使用一類補貼資金(預撥資金與結算資金從同一類補貼資金支出),確實資金不足且符合資金支出條件的,可以使用不同資金補齊。
第二十四條定點培訓機構組織實施培訓結束后,人社部門和定點培訓機構應當對必要資料進行歸檔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留存資料包括:參訓人員花名冊、教學計劃、開班申請和審批材料、結業申請和審批材料、補貼申請和審批材料,以及補貼人員花名冊、補貼撥付憑證、培訓監管記錄、參訓人員考勤表、視頻影像等檔案資料。
第二十五條企業完成培訓任務后申領獲得的培訓補貼資金,可以在符合相關法律制度條件下自主開支使用。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應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相關規定,職業技能培訓支出在專項公用經費列支。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開展政府補貼性和有償性社會培訓,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一定比例作為辦學經費自主安排使用,也可以作為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經費來源。
第五章?組織實施與補貼流程
第二十六條補貼性培訓信息實行實名制管理和管辦分離,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補貼性培訓項目真實性和完備性審核制度,使用省級集中的系統,實行開班申請、過程監管、結業考核等制度,培訓過程等監管工作由各地職業能力建設部門負責,培訓補貼審批等業務經辦由各地公共就業服務中心負責。培訓堅持“凡補必進、不進不補”“誰培訓、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統一錄入系統,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培訓報名。城鄉各類勞動者可以通過線上(新疆智慧人社微信小程序“我要培訓”服務專區)或線下的方式進行培訓報名,由勞動者自主選擇定點培訓機構和培訓工種。
(二)開班申報。定點培訓機構在開班前5個工作日內,向審批地人社部門提出開班申請,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開班申請應當包括參訓人員名冊、教學計劃、授課師資、教學資源(教材、數字課程等)、考核方案等材料。
(三)班期審核。人社部門在收到開班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開班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定點培訓機構按照教學計劃開展培訓。
(四)核驗電子培訓券。開班審核后,由人社部門向培訓報名成功且校驗合格的目標人群發放電子培訓券,定點培訓機構負責對培訓班級內的參訓人員掃碼驗券。
(五)過程監管。培訓過程應當使用系統進行考勤打卡,并通過實地抽查、效果評價等措施加強培訓過程監管。過程監管應當完善生物識別(含人臉識別或指紋打卡)、遠程監控、視頻錄制(提供與課程內容相符的視頻,每學時需提供視頻時長不少于10分鐘)等監管技術手段,實現培訓過程有記錄、可查詢、可追溯。定點培訓機構對培訓全過程及真實性負責,參訓人員對身份條件真實性負責。定點培訓機構實現參訓人員培訓期間每日人臉識別打卡并提供打卡記錄的,可以不再提供全程授課視頻資料,由定點培訓機構歸檔備查。
(六)滿意度評價。培訓結束后,參訓人員應當對培訓情況進行滿意度評價。評價中的建議由培訓實施單位吸收優化,評價結果作為調整定點培訓機構的重要參考。舉報的問題由屬地人社部門核查,未核實前不得申請補貼結算,認定違規的學員或班期不予補貼。
(七)補貼結算。培訓全流程結束后,人社和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定點培訓機構提交補貼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財政部門應當依據系統打印的補貼申請表(帶水印,不得手動修改)撥付資金并同步告知同級人社部門,負責審核的人社部門應當在系統中完成資金撥付確認。未確認補貼撥付的情況視為培訓流程未結束,不算作補貼性培訓統計數據。
第二十七條補貼直補個人或企業,按照自愿參加、自主選擇的原則,勞動者可以通過先繳后補、先墊后補、信用支付等方式報名參訓。有條件的地(州、市)可以探索為參訓人員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勞動者自主選擇定點培訓機構和培訓工種,并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鼓勵勞動者在享受政府補貼之外分擔培訓成本,使用社會保障卡發放職業技能培訓相關補貼,提高勞動者參與培訓和監督培訓效果的積極主動性。補貼通過以下方式兌付:
(一)個人申請的培訓、評價、生活費等補貼資金,原則上支付到申請者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二)直補企業的培訓補貼、評價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企業的銀行賬戶。
第六章?培訓監管內容和職責
第二十八條各地(州、市)應當依法加強資金監管廉政風險防控,保障資金安全和效益,加強經辦人員教育管理監督,建立多形式、常態化培訓制度,加強政策業務、操作流程和信息系統學習,著力提升工作人員能力素質和服務水平。各級財政、人社、審計等部門,應當切實加強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堅決杜絕資金滯撥、擠占、截留、挪用等違紀違規問題。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對培訓補貼情況公開公示,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開通培訓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及時受理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處理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各級人社部門工作人員在培訓監管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權錢交易、徇私舞弊等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對工作中出現的失誤和問題應當區分不同情況對待,保護工作落實層面干事擔當的積極性。監管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主動發現問題并及時糾正,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免予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強化培訓監管,推進運用“制度+科技”“互聯網+監管”等方式,通過隨機現場抽查、電話抽查、視頻巡察等方式檢查培訓過程并做好工作記錄。監管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前監管。包括是否具備培訓資質、開展培訓的場地、設施設備、教師資格、培訓教材、協議簽訂、培訓范圍和標準等情況。
(二)事中監管。包括招收參訓人員、教學計劃實施、教學管理、培訓方式、培訓秩序及質量效果等培訓過程情況。
(三)事后監管。包括享受補貼人員資格審核、資金撥付及使用管理等情況。
(四)其他需要監管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自治區人社廳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建立自治區監管制度,統籌全區培訓監管工作,指導各級人社部門做好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二)優化和完善系統功能,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強培訓監管。
(三)建立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的勞動者終身職業技能培訓電子檔案。
(四)協調解決全區范圍內監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核查處理反映集中、性質惡劣的舉報投訴以及重大違規行為。
(六)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監管過程中發現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的重大問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工作。
第三十三條各地(州、市)人社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培訓的監管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落實自治區和本級政府培訓政策,建立本級監管制度。
(二)每年定期發布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性項目目錄、定點培訓和評價機構目錄、重點產業需求指導目錄。
(三)統籌本級政府培訓監管工作,督促指導縣(市、區)人社部門做好培訓情況監督管理和日常檢查工作。
(四)做好培訓補貼申請資料的審核工作。
(五)做好補貼性培訓資金使用效果、培訓質量評估。(六)管理及存檔本級培訓班期相關資料。
(七)協調解決本地范圍內監管工作中重大問題。
(八)核查處理本地范圍內反映集中、性質惡劣的舉報投訴以及重大違規行為。
(九)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監管過程中發現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的重大問題。
(十)自治區人社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條縣(市、區)人社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培訓的監管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落實上級政府培訓政策,建立本級監管制度。
(二)做好培訓情況監督管理和日常檢查工作。
(三)做好培訓補貼申請資料的審核工作。
(四)做好補貼性培訓資金使用效果、培訓質量評估。(五)管理及存檔培訓班期相關資料。
(六)核查處理本縣(市、區)范圍內培訓舉報投訴等。
(七)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監管過程中發現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的重大問題。
(八)上級人社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違規處理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培訓相關管理規定的定點培訓機構,應當根據事實、性質和情節,采取約談機構負責人、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情況通報、解除培訓協議、吊銷辦學許可證、將問題線索移送有關部門等方式處理。
第三十六條定點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屬地人社部門約談機構負責人,定點培訓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工作:
(一)班期培訓人數超過規定上限的。
(二)未按規定對參訓人員進行考勤管理、簽訂培訓協議、整理教案資料的。
(三)擅自變更申報授課教師的。
(四)利用關系違規招收參訓人員的。
(五)經認定為輕微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七條定點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屬地人社部門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定點培訓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培訓項目并在1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申報新的培訓項目:
(一)未按教學計劃開展培訓的。
(二)使用未申報授課教師的。
(三)未在協議場所開展培訓或擅自變更培訓場所的。
(四)未按規定提供培訓、考核視頻錄像資料的。
(五)對日常檢查抽查、舉報投訴查處拒不配合的。
(六)當年累計2次以上被約談定點培訓機構負責人的。
(七)經認定為一般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定點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屬地人社部門進行情況通報,定點培訓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培訓項目并在1個月內完成整改,不得申報本年度和下一年度項目: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等級評價的。
(二)未落實相關安全規定,培訓場所及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
(三)當年累計不合格班期占全部培訓班期比例超過20%的;
(五)當年累計2次以上被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的。
(六)經認定為嚴重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定點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屬地人社部門解除培訓協議,移出定點培訓機構目錄:
(一)因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或法定代表人刑事犯罪的。
(二)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失信被執行人的。
(三)以虛構培訓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補貼資金。
(四)違反法律法規開展補貼性培訓、存在培訓項目外包或轉包行為的。
(五)發生重大培訓事故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在上年度等級評價中被確定D級(不達標)等級的。
(七)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的。
(八)當年累計2次以上被情況通報的。
(九)經認定為特別嚴重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四十條定點培訓機構采取虛構培訓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政府補貼資金的,由人社部門依法追回,并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定點培訓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技能培訓規定且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各地人社部門在培訓監管工作中,存在下列履行職責不到位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人社廳視情節進行工作約談、情況通報或依法將問題線索移送有關部門:
(一)落實國家和自治區職業技能培訓政策不到位的。
(二)未按要求履行監管責任,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等級評價結果不客觀、不公正、不透明,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對待舉報投訴未正確履行職責的。
(五)對定點培訓機構違規行為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
(六)其他監管不到位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定點培訓機構在整改期間不得開展培訓,由屬地人社部門在系統中申請培訓延期,整改完畢后恢復培訓。對認定違規的人員或班期不予補貼,已經發放的補貼由屬地人社部門負責追回,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對相關單位和人員追究責任。
第四十三條屬地人社部門對定點培訓機構進行處理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逐級報至自治區人社廳。自治區人社廳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定點培訓機構涉嫌違規問題提級開展調查,并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章?保障機制
第四十四條各地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事權、財權相統一”的原則要求,加強本級財政預算對促進就業政策落實的資金保障,根據年度工作任務和本地區資金保障能力,可以從中央就業補助資金中按照一定比例切塊用于職業技能培訓。要強化預算執行,統籌安排、強化庫款管理,加大資金調度力度,嚴格落實支出責任,審核同意開班的培訓項目應當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職業培訓補貼,嚴禁擠占挪用。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完善與網信、公安、民政、市場監管、教育等部門信息溝通協調機制,建立健全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違規違法問題處理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線索移送、輿情應對、聯合執法和結果反饋等工作機制,實施監管機制化、常態化。
第四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各級人民政府自籌資金開展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各地自籌資金補貼范圍和補貼標準自行確定。鼓勵各類企業自行培養技能人才,落實企業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企業可享受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
第四十七條針對基層工作力量薄弱的實際,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健全培訓績效評估體系,可以通過引入第三方社會機構對培訓機構、培訓對象、培訓過程、培訓質量和培訓補貼資金申領發放等實施常態化跟蹤管理和評估,第三方社會機構的引入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要求開展,所需經費符合規定的可以從培訓資金中撥付。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X月XX日?!蛾P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業培訓補貼辦法>的通知》(新人社發〔2009〕35號)同時廢止。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審核的培訓班級,補貼標準和要求按照原政策執行,施行后審核的培訓班級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執行。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自治區人社廳解釋。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研究完善具體操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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