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揚州市人大常委會2025年立法計劃》,我市將制定《揚州市產教融合促進條例》。為進一步增加地方性法規制定的透明度,提高地方性法規制定質量,現將《揚州市產教融合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或建議。
通信地址:揚州市司法局立法處(揚州市文昌中路460號)
聯系電話:0514-80989832;郵箱:yzssfjlfc@163.com。
公告日期:2025年6月18日至7月18日。
揚州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7日
揚州市產教融合促進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促進教育與產業、科技、創新深入融合,服務科創名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產教融合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產教融合,是指政府、行業、企業、學校、科研機構協同推進,促進教育供給側和產業需求側的人才、創新、科技、資本、管理等要素雙向融合,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活動。
第三條(主要原則)產教融合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政府引導、行業指導、校企為主、社會參與,堅持以教促產、以產助教,形成教育和產業有效對接、良性互動的發展格局。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產教融合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教育與產業布局,保障經費投入,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第五條(部門職責)教育部門負責職業院校產教融合統籌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技工院校及職業技能培訓統籌管理。
發展和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金融、稅務等部門和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產教融合促進工作。
第六條(宣傳激勵)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產教融合表彰獎勵制度,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獎勵。
鼓勵新聞媒體宣傳產教融合成果和高技能人才典型事跡,營造全社會支持職業教育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引導和實施
第七條(產教融合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產教聯合體建設,產教聯合體應當通過章程或者協議明確成員權利義務,促進其在人才培養、技術創新、社會服務等領域發揮效能。
第八條(培養載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職業院校、企業共建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工匠學院,并按照規定給予經費支持。
第九條(平臺建設)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產教融合公共服務平臺,定期發布產業人才需求、技術攻關項目、教育資源供給等信息。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編制行業人才需求預測報告。
第十條(專業體系)教育部門應當建立職業教育專業動態調整機制,定期發布專業與產業匹配度報告。職業院??梢愿鶕a業需求,依法自主設置專業。
第十一條(校企合作)教育部門應當支持職業院校密切對接區域主導產業,推進校企合作、工學一體。校企合作協議應當明確人才培養目標、課程設置、師資配備等內容。職業院校和企業聯合招收學生,以工學結合的方式進行學徒培養的,職業院校可按照學徒培養協議支付企業人才培養成本,與企業共同確定培養方案,開發教學資源。
鼓勵企業通過校企合作對新招用職工、在崗職工及轉崗職工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鼓勵職業院校與企業聯合開設“訂單班”、中國特色學徒制班、現場工程師培訓班,定向培養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的高層次技能人才。
第十二條(職業技能培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支持職業院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實訓基地、龍頭企業和勞務品牌企業等主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三條(職業院校)職業院校應當堅持教育與培訓并舉,強化社會培訓服務職能。職業院校與企業應當發揮在產教融合中的主體作用,在資源統籌與共享、人才培養與交流、技術創新與服務、學生實習與實訓等方面開展合作。
第十四條(多方參與)支持企業、行業組織等社會力量以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依法舉辦或參與舉辦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職業院校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可成立資產管理公司,聯合社會力量共建混合所有制產教融合園區、實訓基地或產業學院。鼓勵校企通過引企駐校、引校進企等方式,共建企業學院、產業學院、生產性實訓基地,推動教學標準與崗位標準對接、教學過程與生產流程融合。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指導、監督所監管企業依法履行職業教育社會責任,通過投資辦學、共建實訓基地、提供實習崗位等方式深度參與產教融合。
第十五條(課程設計)支持職業院校按照生產實際和崗位需求設計開發課程,開發模塊化、系統化的實訓課程體系,提升學生實踐能力。鼓勵行業組織、企業等參與職業教育專業教材開發,將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納入職業院校教材。
第十六條(實習實訓制度)職業院校應當健全學生到企業實習實訓制度,強化生產性實習實訓,根據行業企業用人需求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規范的發展趨勢,科學設置實習實訓課程,及時更新實習實訓教學內容。
第十七條(實訓基地)推動職業院校在開發區、企業設立實習實訓基地,推動企業在職業院校建設培育基地。開發區應為實訓基地提供配套生活服務設施。鼓勵通過引企駐校、引校進企、校企一體等方式,由職業院校與企業共建、共用生產性實訓基地。
第十八條(勞模工匠)圍繞全國工匠日、巾幗勞模工匠等主題,系統開展技能人才建設成果展、技能人才典型選樹、“師帶徒”拜師儀式、勞模工匠精神宣講、技藝技能項目展演等系列活動,充分展示工匠大師、技能人才、產業工人風采。同步依托市域工匠學院資源,組建專業化勞模工匠助企服務隊,強化人才服務支撐。
第十九條(教師聘任)職業院??梢宰灾髡衅阜辖逃虒W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企業技術人員擔任專兼職教師。兼職教師薪酬待遇由校企雙方協商確定,納入學校預算管理。
職業院校招聘的兼職教師可以申請職稱同級轉評。鼓勵兼職教師依法取得教師資格證書、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條(教師資源庫)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發展改革、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支持國有企業、產教融合型企業等建立完善職業教育兼職教師資源庫,選派人員到職業院校兼職任教;將選派兼職教師的數量和水平作為認定、評價產教融合型企業的重要指標依據。
第二十一條(成果轉化)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收益可用于獎勵研發團隊,并依法依規享受稅收優惠。探索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單列管理等制度。
第三章服務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要素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辦學規模和培養要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制度,依法制定并落實職業院校生均經費標準或公用經費標準,改善職業院?;巨k學條件。將職業院校校舍、實習實訓基地和產教融合重大項目建設預留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優先保障用地需求。鼓勵采取長期租賃、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產教融合項目用地。
企業投資或與政府合作建設職業院校的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通過劃撥方式供地。
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民辦職業院校,經教育部門認定后,其用地可參照公辦學校政策依法通過劃撥方式供應。營利性民辦職業院校用地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方式取得。
第二十三條(金融保障)鼓勵金融機構按照相關規定支持產教融合項目和產教融合型企業發展,創新產教融合類多元化融資品種和金融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產教融合項目的信貸支持,加大對產教融合型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中長期貸款和項目貸款投放力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項目,建立貸款審批及放款流程綠色通道,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支持產教融合型企業以信用貸款方式融資。
第二十四條(保險服務)鼓勵保險機構提供相關保險服務,發展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保險。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費用可按照規定從職業學校學費中列支;免除學費的可從免學費補助資金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取或從學生實習報酬中抵扣。
職業學校與實習單位達成協議由實習單位支付學生實習責任保險投保經費的,實習單位支付的投保經費可從實習單位成本(費用)中列支。鼓勵實習單位為實習學生購買意外傷害險,投保費用可從實習單位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稅費優惠)產教融合型企業舉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國家規定的,按規定比例抵免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繼續抵免。
產教融合型企業有撤回投資和轉讓股權等行為的,應當補繳已經抵免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二十六條(納稅抵扣)企業因接收學生實習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以及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七條(實習與培訓補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接受學生崗位實習,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對接受實習與開展學徒培訓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第四章監管和評價
第二十八條(產教融合效能評價)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產教融合效能評價機制,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財政支持、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支持企業參與校企合作,將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情況作為評選示范企業的重要參考。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支持產教融合型企業申報開放型產教融合實踐中心、公共實訓基地等,把校企合作成效作為評價職業院校辦學質量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一般法律責任)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工作人員責任)相關工作人員在產教融合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其他法律責任)職業院校和企業騙取、套取政府產教融合獎勵補助或者財政、金融、稅收、用地等優惠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入相關單位和個人的信用檔案。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術語解釋)本條例所稱產教聯合體,是指選擇產業集群和新興產業鏈,由企業和職業院校牽頭,學校、科研機構、上下游企業等共同參與,依據產業鏈分工要求,匯聚產教資源、支撐行業發展的跨區域融合共同體。
本條例所稱產教融合型企業,是指深度參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職業院校、高等學校辦學和深化改革中發揮重要主體作用,行為規范、成效顯著,創造較大社會價值,對提升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增強吸引力和競爭力,具有較強帶動引領示范效應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職業院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學校、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高等職業學校和其他開展職業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等。
第三十三條(功能區職責)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參照本條例中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開展促進產教融合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關于《揚州市產教融合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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