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fā)〔2025〕8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guī)范和加強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工作,現(xiàn)將修訂后的《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qū)管理委員會
2025年6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2025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工作,依據(jù)《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政府令〔2024〕31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等管理工作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類型包括面上項目、交叉融合重點項目(課題)、青年科學基金重點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聯(lián)合基金項目、環(huán)境條件促進類項目等。
面上項目旨在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在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范圍內自主選題,開展探索性的科學研究,為培育新的學科、產業(yè)生長點奠定理論基礎。
交叉融合重點項目(課題)旨在鼓勵青年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多學科交叉融合研究,解決綜合性復雜問題。
青年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旨在支持已有較好國際合作基礎,在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績的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形成研究團隊,合作開展創(chuàng)新研究。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旨在資助青年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注重培養(yǎng)其獨立主持科研項目、進行創(chuàng)新研究的能力。
聯(lián)合基金項目旨在引導科學技術人員聚焦區(qū)域性或特定產業(yè)共性技術需求,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聯(lián)合基金項目包括重點項目和培育項目等。
環(huán)境條件促進類項目主要資助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學術交流等活動。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類型可根據(jù)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二章 組織與申請
第四條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應當每年在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qū)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網(wǎng)站上發(fā)布申報通知和項目指南。項目指南自發(fā)布之日至項目申報截止之日,不少于1個月。
第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應當由在基金辦注冊的依托單位組織。依托單位的注冊管理制度由基金辦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項目申請人一般需有工作單位且工作單位為依托單位。對于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取得依托單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申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該依托單位應當依照《管理辦法》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七條 面上項目申請人條件:具備相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和研究能力。
連續(xù)兩年申請面上項目未獲資助的項目申請人暫停申請面上項目1年。
第八條 交叉融合重點項目(課題)申請人條件:
1.申請當年1月1日年齡未滿45周歲;
2.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扎實的前期工作基礎、較好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和較強的凝聚力。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圍繞學科交叉融合領域開展研究,支持聯(lián)合申報,探索實施雙負責人制。
第九條 青年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申請人條件:
1.申請當年1月1日年齡未滿40周歲(女性及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科學技術人員年齡未滿43周歲);
2.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扎實的前期工作基礎、較好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和較強的凝聚力;
3.具有主持省部級及以上基礎研究項目或課題的工作經歷;
4.具有國際合作研究經歷或曾在國(境)外連續(xù)工作、學習、進修12個月(含)以上;
5.得到兩名推薦人的推薦,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實驗室主任、全國重點實驗室主任、北京市重點實驗室主任、科技領軍企業(yè)負責人以及具備同等科研水平的領域專家可以作為推薦人,每名推薦人推薦的青年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數(shù)量原則上每年不超過2項;
6.未曾入選教育部長江學者、北京學者計劃、北京高等學校卓越青年科學家計劃及首都地區(qū)領軍人才、青年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國家或北京市其他重點人才計劃。
第十條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申請人條件:
1.申請當年1月1日年齡未滿35周歲(女性及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科學技術人員年齡未滿38周歲);
2.具備相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和研究潛力;
3.未作為負責人承擔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未入選過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
連續(xù)兩年申請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未獲資助的項目申請人暫停申請青年科學基金項目1年。
第十一條 聯(lián)合基金項目申請人條件:具備相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和研究能力。
其中重點項目鼓勵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扎實的前期工作基礎、較好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和較強的凝聚力的項目申請人開展研究。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人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項目申請人申請項目(課題):
1.負責自然科學基金在研項目(課題)的;
2.負責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或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等在研項目(課題)的;
在研項目(課題)指在項目申請通知發(fā)布之日時實施期未滿的項目(課題)。
第十三條 項目申請人在同一年度內申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課題)數(shù)量不超過1項。同一年度指項目申請截止日期在同一年度內。
項目組成員參加的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課題)合計不得超過3項。
參加的項目(課題)指作為申請人或項目(課題)組成員申請的項目(課題)以及作為負責人或項目(課題)成員實施的在研項目(課題)。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人與參與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人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單位應當保障參與人的時間及工作條件,督促參與人按計劃完成所承擔的項目任務。
國(境)外參與人可以個人身份參與項目。
第三章 評審與立項
第十五條 專家入選自然科學基金評審專家?guī)欤话悴扇挝煌扑]、個人申請等方式。
第十六條 項目評審原則上按照“三審一定”的程序進行,即初步審查、通訊評審或會議初評、會議評審和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審定。
第十七條 基金辦應當自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項目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申請條件的;
2.項目申請人申請、參與申請等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規(guī)定數(shù)量的;
3.申請材料不符合項目指南方向和要求的;
4.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申請的;
5.依托單位、項目申請人或參與人在國家和北京市暫停申請項目處罰期內的。
基金辦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通過依托單位告知項目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初步審查實施容缺受理制度,對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等情況實施容缺受理。
第十九條 項目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依托單位向基金辦提出復審申請。基金辦應當自受理復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經核查屬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維持,并通過依托單位告知項目申請人;符合受理條件的,撤銷原決定。
第二十條 對已受理的項目申請,基金辦根據(jù)申請書內容和有關評審要求進行分組,依據(jù)項目申請的學科代碼等,從評審專家?guī)熘须S機選擇專家進行通訊評審或會議初評,其中交叉融合重點項目(課題)等采用會議初評方式。評審專家應當根據(jù)評審要點作出獨立判斷和評價,重點評價項目的研究價值、創(chuàng)新性和研究基礎等。
面上項目通訊評審的專家不得少于3名,評審專家應當從項目的研究內容和研究方案、預期科技成果和研究基礎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交叉融合重點項目(課題)會議初評的專家不得少于5名,評審專家應當從項目必要性、與指南的契合度、組織合理性(促進學科交叉)、可行性和預期科技成果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青年科學基金重點項目通訊評審的專家不得少于5名,評審專家應當從項目申請人的學術水平、團隊基礎、對北京國際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建設的貢獻、國(境)外合作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通訊評審的專家不得少于3名,評審專家應當從項目的研究內容和研究方案、項目申請人的發(fā)展?jié)摿Φ确矫孢M行綜合評價。
聯(lián)合基金項目通訊評審的專家不得少于3名。評審專家應當從項目與指南的契合度、指南指標響應情況、可行性、預期科技成果和團隊研究基礎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評審專家對評審的項目申請認為難以作出學術判斷或者不能參加評審的,應當及時告知基金辦;基金辦應當依照《管理辦法》規(guī)定,選擇其他評審專家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 基金辦匯總專家通訊評審或會議初評意見,根據(jù)評審意見對項目進行排序并確定會議評審的項目名單及實施方案。
第二十二條 會議評審專家應當充分考慮通訊評審或會議初評意見和資助計劃,以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建議資助項目名單。建議資助項目得票數(shù)應當不低于會議評審專家的半數(shù)。
第二十三條 基金辦應當將建議基金資助項目名單產生的工作情況,向基金委進行說明。基金委對建議基金資助項目名單和評審工作程序合規(guī)性進行審議,確定擬資助項目名單。
第二十四條 基金辦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社會公示評審結果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個人和組織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以實名方式向基金辦提出異議申請。基金辦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將處理建議提交基金委審定,并依法依規(guī)進行反饋。
經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審查認為不宜公開的評審結果等信息,不予公示。
第二十五條 基金辦應當在公示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資助決定告知依托單位和項目申請人。對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項目申請人對不予資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依托單位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辦提出復審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申請的理由。
基金辦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并向基金委提出處理建議。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基金委應當做出處理決定。原決定符合評審規(guī)定的,予以維持,并書面告知依托單位和項目申請人;原決定不符合評審規(guī)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組織評審,并將評審結果書面告知依托單位和項目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項目評審工作中,基金委委員、基金辦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是項目申請人或參與人的近親屬,或者與項目申請人、參與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應當回避。
項目申請人和參與人不得作為其正在申請的項目類型的評審專家。
項目申請人可以向基金辦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的評審專家名單,基金辦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決定其是否回避。
第二十八條 基金委委員、基金辦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應當依法承擔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有關的信息。
第四章 實施與驗收
第二十九條 依托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組織項目申請人填寫項目任務書:
1.項目申請人應當按照資助通知的要求填寫項目任務書并提交依托單位審核,除根據(jù)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和基金辦確定的資助額度對已提交的研究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2.依托單位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任務書審核并提交基金辦核準。
在規(guī)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提交項目任務書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基金辦、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簽訂的項目任務書將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中期檢查和驗收的依據(jù)。
第三十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jù)項目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托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并于資助期內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基金辦。
基金辦應當對項目年度進展報告進行審查。
第三十一條 依托單位應當每年撰寫項目年度管理報告,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基金辦。
項目年度管理報告應當包括本單位承擔的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的情況、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取得的重要成果以及對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實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項目,一般不開展中期檢查;實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項目,原則上只開展一次中期檢查。
第三十三條 資助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論文、著作等)應當標注“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英文:SupportedbyBeijingNaturalScienceFoundation)及資助編號。其中,重點類項目以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編號為第一順序標注的代表性成果應當不少于1項。與資助項目無關的成果不得標注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編號。
未標注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編號或與資助項目研究內容無關的科技成果不計入項目成果。
第三十四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xiàn)重大變更情形的,依托單位應及時向基金辦提交書面申請,實施周期結束后將不予受理。
重大變更事項包括項目(課題)負責人、依托單位、研究目標、實施周期等。
第三十五條 資助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課題)負責人和依托單位。
確需變更項目(課題)負責人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課題)負責人的書面申請,基金辦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會并根據(jù)論證意見作出處理決定。變更后的項目(課題)負責人應當來自資助項目(課題)依托單位的項目組主要成員。青年科學基金重點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
確需變更依托單位或合作單位的,經項目依托單位與擬變更單位協(xié)商一致,由項目依托單位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基金辦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會并根據(jù)論證意見作出處理決定。同意變更的項目,其后續(xù)經費撥入變更后的依托單位或合作單位。協(xié)商不一致的,由基金辦依據(jù)資助項目實際實施情況并結合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意見,做出資助項目繼續(xù)實施或終止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項目實施中,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研究方向或主要研究目標,因客觀原因確需變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報基金辦批準。基金辦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核查并經專家論證會論證后作出處理決定。實施期滿前1個月不再受理。
項目實施過程中,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的前提下,項目負責人可以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并報依托單位備案。
第三十七條 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通過依托單位向基金辦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延期申請最遲在資助項目期滿前1個月提交。基金辦應當自收到書面延期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項目負責人在已經完成項目研究目標任務的前提下可以申請?zhí)崆膀炇眨崆捌谙抟话悴怀^12個月。
第三十八條 《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項目終止情形的,結余經費應當在基金辦審查結論下達后1個月內由項目依托單位負責退回基金辦。
第三十九條 基金辦負責組織資助項目驗收工作,依托單位應當協(xié)助基金辦開展相關工作。在資助項目期滿前2個月內,基金辦應當會同依托單位開展資助項目的驗收準備工作。
第四十條 依托單位應當在資助項目期滿之日起1個月內對項目負責人提交的項目驗收材料進行審查,并提交基金辦。驗收材料包括:
1.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研究工作總結報告;
2.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研究成果報告;
3.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決算表;
4.項目成果有關的重要數(shù)據(jù)、技術資料,標注有“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和資助編號的專著和論文,專利及能夠表現(xiàn)實物成果特征的圖片、多媒體資料等;
5.其他補充說明材料。
第四十一條 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項目驗收時按規(guī)定提交科技報告并匯交科學數(shù)據(jù)、知識產權信息等。
第四十二條 基金辦、依托單位應當依據(jù)《科學技術研究檔案管理規(guī)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5號),建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檔案。
第四十三條 交叉融合重點項目(課題)、青年科學基金重點項目、聯(lián)合基金重點項目以會議形式開展驗收。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聯(lián)合基金培育項目以通訊形式開展驗收。
項目驗收時開展分級評價,出具“優(yōu)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結論。
第四十四條 會議驗收應當設立專家組,由5名(含)以上單數(shù)相關領域專家組成,設組長1名。
通訊驗收由3名(含)以上單數(shù)相關領域專家負責。
項目依托單位的專家及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資助項目驗收的專家,應當回避。
驗收專家對資助項目的技術內容負有保密責任,對被評定的各種材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對外公開。
第四十五條 會議驗收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基金辦將資助項目驗收材料提供給驗收專家;
2.項目負責人介紹資助項目執(zhí)行情況等;
3.驗收專家針對資助項目執(zhí)行情況進行質詢;
4.驗收專家組依據(jù)資助項目完成情況給出驗收意見,并填寫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驗收意見。
第四十六條 通訊驗收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基金辦將項目驗收材料提供給驗收專家;
2.驗收專家在審閱驗收材料后,填寫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驗收意見。
第四十七條 基金辦自收到資助項目驗收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出具驗收結論并反饋給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四十八條 探索對優(yōu)秀青年科學技術人員長期穩(wěn)定支持,當年驗收評為優(yōu)秀的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負責人可申請滾動支持,支持強度原則上為原項目資助強度的2倍,支持項目數(shù)量不超過當年驗收項目數(shù)的10%。已滾動支持的項目負責人不再參加滾動支持。
基金辦應對項目成果開展追蹤管理,對具有原創(chuàng)性或較大應用前景的項目成果,基金辦可推薦其與其他科學技術計劃項目進行對接。
第四十九條 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予以免責,基金辦可對項目作出結題的決定。
對于不屬于前款規(guī)定且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項目依托單位應當退回其結余經費。
第五章 誠信與監(jiān)督
第五十條 基金辦工作人員應嚴格約束自身行為,認真遵守《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依托單位、評審專家及項目申請人、負責人與參與人應當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guī)范,踐行科研誠信要求,遵循國家科技倫理規(guī)范,遵守《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
第五十二條 基金辦應當結合專家的評審工作情況、依托單位履行職責的情況、項目負責人的項目實施情況,建立評審專家、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信譽檔案。
對因違背科研誠信要求或被列入相關社會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評審專家、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依法依規(guī)實施懲戒。
第五十三條 基金辦應當規(guī)范項目的科技倫理審查工作,強化科技倫理風險防控,促進負責任創(chuàng)新。科技倫理審查工作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關于設立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的通知》(京科發(fā)〔2015〕33號)、《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京科發(fā)〔2019〕10號)和《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京科發(fā)〔2021〕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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