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財政局,有關單位:
《贛州市市本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使用行為負面清單》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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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科學技術局??贛州市財政局
2025年5月29日??????
贛州市市本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使用行為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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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改革完善市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若干措施》(贛市財教字〔2023〕133號)精神,為進一步提升科研項目經費“放權松綁”實效,以“非禁即可”的方式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包干制”項目經費使用和其它科研項目預算調劑自主權。贛州市市本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負面清單內所列情形,禁止列支市本級財政科研經費。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開支范圍和標準開支項目經費,不得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經費。負面清單具體如下:
一、直接費用
(一)設備費
1.不得購買、試制或租賃與科研項目無關的儀器設備、軟件工具;
2.不得購買辦公電腦(項目組成員研發專用電腦除外)、打印機、復印機、掃描儀、投影儀、傳真機、辦公桌椅等辦公相關設備用品。
(二)業務費
3.不得支付與科研項目無關的業務費;
4.不得購買辦公材料(硒鼓、墨盒等)及基本建設材料(鋼材、木材、水泥、磚、瓦、灰、砂、石等,因科研項目研發需要的除外);
5.不得向不具備相關業務資質或者經營范圍不符的單位支付測試化驗加工費用;
6.不得支付電話費、網絡費。
(三)人力資源費
7.不得支付與科研項目無關的人員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
8.不得向非項目組成員、預算管理單位的在編人員支付人員費;
9.項目承擔單位不得以勞務費形式向由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項目組成員支付工資;
10.單個項目不得向同一項目組成員同期支付人員費和勞務費;
11.不得向本科研項目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支付專家咨詢費。
二、間接費用
12.不得支付與科研項目無關的單位水電暖等消耗、管理費用、績效支出;
13.不得將績效支出費用支付給非項目組成員。
三、其他
14.不得支付基建設施的建造費、改造費(針對設備本身的技術改造除外);
15.不得向中介機構支付費用(因項目研發和驗收需要出具的檢測報告和審計報告等必需的費用除外);
16.不得用于償還項目單位的債務及利息;
17.不得用于支付罰款、捐款、贊助等及應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
18.同一支出事項不得在不同項目中重復列支;
19.簽訂合同書的項目不得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后且驗收未有結論前支付費用(執行期內發生但尚未支付且需在執行期結束后支付或檢測、驗收所需的檢測、審計報告等費用除外)。
四、相關說明
20.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與本清單相適應的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名義違規轉包科研項目,變相轉撥資金;
21.市本級科研項目經費穩定資助的科研機構使用穩定資助經費開展的科研項目可以結合科研機構實際參照本清單執行,涉及科研機構基本運行和日常業務的穩定資助資金使用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22.本清單所稱的項目組成員,是指項目合同書或者任務書中項目組人員,如項目組成員有變更,以有效變更文件為準;
23.本清單由贛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按期尚未驗收的科研項目的經費納入“負面清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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