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銀川市“五八”強首府戰略,進一步深化東西部科技合作,高效運行銀川(深圳)新質生產力科創中心,規范和優化運營管理機制,銀川市科學技術局牽頭起草了《銀川(深圳)新質生產力科創中心運營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F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5年6月20日,請通過以下方式反饋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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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銀川(深圳)新質生產力科創中心運營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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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1日??
銀川(深圳)新質生產力科創中心運營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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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加強與科創資源富集地區合作對接,規范和優化銀川(深圳)新質生產力科創中心(以下簡稱“科創中心”)入駐運營管理,更好承接珠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市場、資金、技術、人才等優質科創資源,打造集重點產業展示、企業飛地研發、科研成果育成、科技型企業孵化、科技“雙招雙引”、城市會客廳等為一體的科技創新賦能服務平臺,支撐產業創新發展,推動創新強市建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創中心采取“黨政主導、部門協同、平臺共建、市場運營”的模式進行建設、管理和運營。重點引進自治區特色優勢產業、銀川市“四新”產業和“三都五基地”重點產業領域企業與機構入駐,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機構和平臺入駐。
第三條建立銀川(深圳)新質生產力科創中心建設運營工作會商機制,研究科創中心相關政策與工作機制,協調重大事項,解決重大問題。市科技局牽頭負責科創中心具體建設推進事宜,負責企業、機構入駐審核、運營機構擇選、日常業務指導、監督、考核等工作。市委人才工作局、市人社局負責做好科創中心人才、創業項目政策支持;市投促局負責項目引進和落實招商引資相關政策;市財政局負責科創中心運營管理經費保障;市政府駐深辦負責科創中心日常管理和服務,確保企業穩定運營。
第四條為提升科創中心運營實效,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委托運營,具有孵化器資質、科創中心運行經驗者優先。運營機構組建專業化運營團隊,負責科創中心的日常運營、管理和服務。協助市科技局開展企業項目入駐初審、考核評價等有關工作,為入駐企業及項目提供注冊登記、科技政策宣傳輔導、銀川-深圳兩地資源對接、技術及人才引進、研發孵化轉化、科技合作交流、投融資聯系等創新服務,協助對接科創中心所在地的相關政策。
第二章入駐條件
第五條企業入駐科創中心,原則上應符合銀川市重點產業發展體系要求,企業上年度經營狀況良好,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銀川市轄區內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或行業龍頭企業;高成長創新型企業,包括雛鷹企業、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及有新產品研發需求的初創型企業;與銀川市企業業務有相關聯的以研究開發、成果轉化為主營業務的分公司、獨資或控股子公司、部門(辦事處)。
(二)非銀川市轄區內企業(含深圳市企業),與銀川市企業合作或共建企業(機構),須入駐科創中心后,其成果轉化、產業化等在銀川落地。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處于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有望形成具有較大規模和較強競爭能力的戰略新興產業或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優先入駐。
(三)企業入駐的研發機構具有承擔研發任務的實力,有穩定的科研人才隊伍,有碩士(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的兼職或全職專業技術人員1名以上。
(四)建有自治區級及以上創新平臺。
(五)上年度在銀川的研發經費投入不低于50萬元。
第六條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機構入駐科創中心,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承擔研發任務的實力,有穩定的科研人才隊伍;
(二)與銀川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圍繞企業關鍵共性技術需求開展研究,研發成果在銀川轉化和產業化。
第七條鼓勵入駐企業、機構在科創中心所在地注冊法人企業或機構,擁有專門從事創新活動的研發團隊。
第八條對高層次人才引進項目、重大技術創新成果轉化項目、重大招才引資項目,以及對擬入駐的高能級科創機構、總部賦能機構和平臺,可適度放寬條件準入。
第三章入駐程序
第九條入駐申請。企業向注冊地縣(市)區和園區科技主管部門或科創中心運營機構提出入駐申請;科研機構和平臺向市科技局提出入駐申請。擬入駐單位需提交《入駐申請表》、項目計劃書、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知識產權證明、技術合作協議等相關材料。
第十條初審推薦。由縣(市)區和園區科技主管部門、科創中心運營機構根據入駐條件對申請企業、機構進行實地核查和初審,初審通過的單位,推薦到市科技局。
第十一條入駐審核。由市科技局對申請入駐的企業、機構進行審核,確定入駐。
第十二條簽約入駐。所有入駐單位需按照科創中心功能布局和運營機構的統一安排選擇區域空間。通過審核的單位,由市科技局向運營機構出具入駐通知單。運營機構與入駐單位簽訂入駐協議書,約定入駐場地及租金、物業管理、水電費用收取等,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入駐手續。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入駐單位符合條件,經備案為銀川市飛地研發中心的,根據《銀川市飛地研發中心和飛地孵化器備案支持辦法》規定,按運營年度采取研發費用獎勵和開放科技資源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支持。
(一)對銀川企業設立的飛地研發中心,按飛地研發中心當年研發費用總投入的15%,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標準,對依托企業(申報主體)進行獎勵,用于支持開展研發相關活動。
(二)飛地研發中心與銀川市本地企業在人才、項目、獎勵等政策方面享有同等待遇(需以依托企業為主體申報)。
第十四條運營機構符合條件,經備案為銀川市飛地孵化器,根據《銀川市飛地研發中心和飛地孵化器備案支持辦法》規定,經市科技局年度考核合格后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獎補。
第十五條鼓勵入駐機構、運營機構開展項目招引入駐、招才引智、孵化創新。對招引入駐企業將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到銀川落地轉化生產的,并承擔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給予不超過3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科創中心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全額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結合企業入駐和運營成本投入情況,建立運營管理財政補貼“退坡”機制,運營機構經市科技局年度綜合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首年給予30萬元運營補貼,每年按10%等額遞減,保障期為五年。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期間,入駐企業/項目同時符合銀川市其他產業、投融資、招商引資等政策支持條件的,同類獎補政策按就高就新不重復的原則申報享受。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八條運營機構、入駐單位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合法經營。入駐期間發生的經營風險和因企業/項目運營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入駐單位自行承擔。運營機構、入駐單位接受銀川市政府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科創中心實行市場化運營管理,科創中心由一家企業機構整體承租,并按期向房屋產權單位繳納房租,入駐單位和整租機構實行統一房租標準。
第二十條由運營機構統一負責科創中心內部管理。運營機構設定的運營服務費等收費標準須經市科技局、市政府駐深辦審核通過方可執行。入駐單位需服從運營機構統一管理,嚴格履行簽訂的入駐協議,按照入駐租用面積和工位數繳納租金。物業、水、電、氣等按實際產生的費用根據入駐單位分攤承擔,按時繳納。
第二十一條對入駐單位實行績效考核機制。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對入駐單位的經營情況進行“一年一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入駐和享受相應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據。具體考核評價工作由市科技局和運營機構聯合開展。
第二十二條運營機構考核由市科技局牽頭負責,實行年度考核和定期監督相結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的,予以終止委托運營。
第六章退出機制
第二十三條入駐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由運營機構書面通知入駐單位,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欠繳、少繳租金及其他費用的,委托運營機構在書面通知入駐單位繳納欠款2個月以上仍未支付欠款的;
(三)承租區域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未按期入駐的;入駐后中途停止經營時間3個月以上的;
(四)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利用承租區域進行非法活動的;
(五)未經同意私自裝修改造;不符合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經營活動存在安全隱患,限期不改正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私自轉讓、出租,限期不改正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申請退出科創中心程序如下:
(一)入駐單位應當結清繳納相關費用后,向運營機構提出退出申請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二)獲批退出后,入駐單位應當在15天內完成設備、人員、現場等清理工作。運營機構進行現場驗收后,履行交接手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有關內容在執行過程中,與國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規不一致的,執行國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規。若遇超出本辦法之外的其他事項,市科技局聯合市政府駐深辦等單位會商決定。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根據運行情況,進行修訂和調整。科創中心管理運行細則和規章制度由運營機構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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