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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營口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5年05月22日 16:49:02 發布部門:營口市人民政府 收藏

為加強城市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規范基礎設施建設秩序,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住建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遼寧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相關意見建議。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通過信函或電子郵箱將意見反饋至營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單位名義反饋的,請在反饋意見后注明單位名稱、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并蓋單位公章;以個人名義反饋的,請在反饋意見后注明姓名及聯系方式。

聯系人:楊曉龍

電話:0417—2923117

郵箱:ykzjj2923117@sina.com

地址:營口市西市區新聯北大街63號

郵編:115000

營口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規范基礎設施建設秩序,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住建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遼寧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氣、電力、熱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等管線和綜合管溝(廊)及其附屬設施。不包括軍事專用地下管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北部城區(包括站前區、西市區、老邊區、沿海產業基地、自貿區營口片區、遼河經濟開發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檔案信息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城市地下管線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籌管理、節約資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轄區內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合理保障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投入,建立城市地下管線的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負責北部城區地下管線的綜合協調和監督工作。區、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確定的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下管線的綜合協調和監管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數據、文旅廣電、公安、綜合執法、工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管線的相關具體工作。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依法管理使用管線的單位(以下統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

第六條  鼓勵應用物聯網、大數據、數字孿生、城市信息模型等技術,推進城市地下管線系統智慧化建設。鼓勵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線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勵新技術、新材料在地下管線設計、建設及管理領域的推廣應用。

第二章  信息系統建設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北部城區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成立地下管線信息管理部門,負責系統運行、維護、數據管理等,制定系統使用及地下管線普查、數據采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指導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完成管線數據測繪及信息報送工作。

站前區、西市區、老邊區、沿海產業基地、自貿區營口片區、遼河經濟開發區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參照市級部門工作職責,負責權限范圍內系統數據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定期開展城市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市、區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有關行業部門制定地下管線普查實施方案,并組織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城市地下管線普查成果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納入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地下管線信息普查應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程進行,摸清地下管線的種類、數量、功能屬性、材質、管徑、平面位置、埋設方式、埋深、高程、走向、連接方式、權屬單位、建設時間、運行時間、管線特征、沿線地形以及相關場站等基本情況。

第九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應當在普查的基礎上,建立完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及時存儲、更新地下管線信息,需對信息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與北部城區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對接,實現數據同步。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發布全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的交互格式、標準,明確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的數據規范。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和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應當統一數據標準,實現信息的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編制相關專項規劃、年度建設計劃、施工線位規劃,辦理施工許可、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及地下管線運行維護管理等工作可依托信息系統開展。

第十條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運行維護、數據采集更新等費用納入市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章 規劃管理

第十一條  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城市國土空間規劃、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各類地下管線的規劃控制要求;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城市地下管線相關規劃。

第十二條各類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埋地下管線的管道。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

管線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前,應當到地下管線信息管理部門查詢施工范圍及其毗鄰區域內的地下管線信息,并進行現場勘查。地下管線信息管理部門依托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依申請提供施工現場及其毗鄰區域地下管線的現狀資料,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探測復核,查明地下管線現狀情況,并將探測復核結果反饋地下管線信息管理部門。

設計單位要按照地下管線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詳細說明施工現場及其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情況,明確建設要求,并滿足相應階段深度要求。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開挖敷設城市地下管線需符合相關規定。因搶險等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在搶修同時,報告地下管線信息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并負責完成道路恢復工作。涉及管線線位變更,需由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完成數據采集工作,并在工程完工后1個月內將地下管線信息資料報送地下管線信息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按照規劃核準的地下管線管位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城市地下管線,確需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協商實施方案和補償協議,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做好遷移、改建工作。

第十七條  城市地下管線廢棄后,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及時到自然資源部門和地下管線信息管理部門備案。

廢棄的地下管線存在危險,確需拆除的,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予以拆除。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因廢棄管線未拆除產生的糾紛、涉法涉訴問題,由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負責解決。

第四章 工程建設

第十八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實施年度計劃管理。區、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本級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應于每年第四季度編制下一年度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劃,并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籌編制北部城區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劃,依托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統籌推進地下管線工程項目管理。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劃應當與城市道路年度計劃相銜接,防止重復開挖。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組織實施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未納入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而確需建設的,應當經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同意,依法履行相關建設審批程序后實施。

第十九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年度計劃要求編制地下管線工程設計方案;設計方案應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紅線內住宅小區地下管線規劃設計應考慮市政管網承載能力。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及遷改項目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序,落實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線位核實、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監理、覆土前測繪、竣工驗收以及檔案移交等制度。

管線建設單位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地下管線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同時告知竣工驗收前需完成地下管線工程數據測繪采集相關要求,未能完成相關信息數據采集和備案的,將不予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需占用或者開挖既有市政道路、拆除既有人防工程設施、占用城市綠地、砍伐城市樹木或者遷移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真實、準確、完整的現狀資料,會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確認現狀資料信息,組織編制既有管線的保護方案;

施工前應通知相關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的監護工作;

(二)按照規劃要求為地下管線預留管位;

(三)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完整的測量數據文件、管線工程測量圖等竣工測量成果。

進行非開挖施工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土兩端預留測量條件,并且向測繪單位提供準確的實際竣工圖;采用非金屬材質建設的,應當同步布設電子標志器、金屬示蹤線等。

地下管線工程的測繪相關費用,應當納入地下管線工程造價。

(四)負責工程竣工檔案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移交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施工管理規定,明確現場安全責任人,設置現場告示牌、警示標志和圍欄,并在施工前十五天向社會公布施工信息。

(二)制定保證施工區域地下管線安全的措施。

(三)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施工,設置地下管線標志。

(四)發現可能影響其他地下管線安全的,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同時采取安全保護措施,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和處置;對需要特別保護的重要部位或者存在特殊情況時,應當書面告知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由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派駐人員現場監護。

(五)在施工中遇到管線沖突時應當立即停工,需變更線路的,應當經自然資源部門重新核準;未經核準,不得擅自施工。發現地下管線未標注或者標注與現狀資料不符的,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同時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按要求進行管線信息補測,完善相關資料后方可繼續施工。

(六)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并做好管位的監理記錄。同時,對地下管線測繪數據采集工作進行監理,在竣工報告中體現地下管線數據測量成果。

第二十五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完成施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規劃核實。未經規劃核實或者核實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申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地下管線信息管理部門報送管線工程竣工測量成果。地下管線信息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管線竣工測量成果開展數據核驗工作,所需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安全運營的監督管理,定期對管線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對其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

(三)建立日常巡護和維護制度,地下管線破損、缺失、老化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新;

(四)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理工作機制,定期排查、及時消除地下管線存在的安全隱患;

(五)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可能產生其他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所涉及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

(六)應當制定城市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報所在地城市地下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七)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八)發生地下管線事故后,迅速組織搶修,并依法向有關部門報告;

(九)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禁止下列危害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一)占壓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堆放、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氣體;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六章 檔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條  城市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堅持統一標準、互聯互通、資源整合、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測繪單位應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設單位移交。

第三十三條 管線建設單位在申請工程聯合驗收或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完整的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

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文件、施工文件、監理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電子文件、工程照片、錄像等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四條  地下管線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數據信息的管理及查詢利用工作,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輸入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五條地下管線相關單位查閱、利用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地下管線信息管理部門應當為查詢、利用地下管線信息資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地下管線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保密制度。檔案、信息的存儲、處理、傳遞、使用、銷毀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鲅魚圈區、蓋州市、大石橋市城市地下管線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營口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營政發〔2015〕43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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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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